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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09:04:26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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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購仿制抗癌藥該不該入刑?江蘇省檢:不簡單追求刑事打擊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電影《我不是藥神》熱播后,從國外代購藥品的類“陸勇”們相繼出現在全國各地。檢索案件可以發現,有的人代購的藥品確實有療效,卻被定性為假藥,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類案件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熱議。

  “我們在辦理‘以假藥論’的案件時,堅持依法慎重處理、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考慮相關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權衡行為本身對國家藥品監管秩序的實際破壞與對患者生命權、健康權的維護之間的關系,嚴格依法審慎作出相關決定,不是簡單追求刑罰打擊。”江蘇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蔣永良說。

  5月7日上午,江蘇省檢察院召開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新聞發布會,蔣永良在發言時透露,對于“陸勇”一類的犯罪嫌疑人,江蘇檢察機關綜合各方面因素,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但是,對于以原料藥魚目混珠冒充印度仿制藥的,嚴重危害癌癥患者生命健康的犯罪案件,江蘇省檢察機關是依法嚴厲打擊的。

  蔣永良表示,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目前海外代購抗癌藥實際上大多并非正版的印度仿制藥,而是不法分子通過化學方法合成的含有正版抗癌藥成分的化工原料,并不具備藥品“身份”。

  “這種‘原料藥’既未添加任何抑制副作用的成分,也未經生物和臨床實驗,現已發現多名患者服用后病情異常加重。但涉案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利用普通患者的信息不對稱,將原料藥充當仿制藥,直接非法出售給癌癥患者。”蔣永良透露。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江蘇省檢察院獲悉,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受理審查起訴危害藥品安全類犯罪案件1226件2597人,提起公訴948件1921人,不起訴46件119人。

  徐州版《我不是藥神》:8人未被起訴

  藥品關系到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國對藥品實施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條也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為行為犯。但是,當下在藥品監管、法律規定與醫學療效、病患需求之間有時存在著現實困境。最明顯的表現是,正版抗癌藥價格高昂,許多患者吃不起,國外的仿制藥便宜很多,藥效卻幾乎相同,因此患者急需仿制藥來“續命”。

  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蔣永良說,江蘇檢察機關在辦理“以假藥論”的案件時,一直堅持一個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依法慎重處理、區別對待”,對于以下幾種情形的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是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

  二是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對病患尤其是癌癥等嚴重疾病患者有真實療效的;

  三是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

  四是對于患者及家屬跨境買藥自用的,受病患委托代購沒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藥品流轉工本費的。

  另外,對于受雇傭為銷售假藥者從事運輸、配送、分揀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責任。

  與《我不是藥神》劇情相似的情況也曾在徐州上演過,當地檢察機關對部分涉案人員做出了不起訴處理。

  2018年8月份,徐州市鼓樓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銷售“易瑞沙”等印度仿制抗癌藥品系列案件。張某等人聯系印度人,走私印度仿制抗癌藥,后多個代理商利用微信等渠道銷售至全國各地,涉案金額達3000余萬元。

  據徐州市鼓樓區檢察院檢察官郝大全介紹,涉案的14人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考量印度生產的“易瑞沙”等仿制藥品相比正版藥更便宜,對治療晚期肺癌具有很好的療效,實際上為一些備受病痛折磨的癌癥患者緩解了生存之痛等因素,最終檢察機關對犯罪數額較低、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的8人做出相對不起訴處理,對犯罪數額較大的另外6人依法提起公訴。

  豁免藥品代購群體被追刑責的法律空間

  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男主角程勇發現,白血病人服用一種叫“格列寧”(實際是“格列衛”)的藥續命,正版藥4萬元一瓶,大多數人都吃不起,而印度生產的仿制藥只要2千元一瓶。程勇從中看到商機,通過從國外代購抗癌仿制藥牟利,殊不知,其已經涉嫌銷售假藥罪。

  根據《藥品管理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而根據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銷售假藥(包括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就要入刑。

  電影的原型是代購印度抗癌藥的無錫人陸勇,最終,湖南檢察機關對其做出不起訴處理。

  據江蘇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丁海濤介紹,湖南檢察機關對陸勇案的處理,曾打電話向該院請教過辦案經驗,并借鑒了江蘇連云港檢察機關對類似案件做出的不起訴處理意見。

  2014年,連云港檢察機關陸續受理了一批銷售高仿版印度產“易瑞沙”、“格列衛”等抗癌藥品案件,這些案件在檢察機關并案,形成一個犯罪嫌疑人多達90多人的重大案件。這起案件中,嫌疑人通過非法渠道購進印度仿制藥品,并在國內銷售,數額從數千元到數百萬元不等。

  丁海濤告訴澎湃新聞,上述行為破壞了我國藥品管理秩序,如果機械地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應當作為犯罪處理。但是,這些藥品的療效跟正版差不多,實際上給一批經濟條件欠佳、飽受病痛折磨的患者減輕了痛苦。

  “在保護我國藥品管理秩序和保護患者生命健康權之間,如何把握法、理、情之間的平衡,對檢察機關是一個考驗。”丁海濤說,經過綜合考量,江蘇檢察機關認為,在所有法益保護中,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應當是最優先考慮的,最終檢察機關只對專門銷售上述藥品、獲利較多的職業藥販15人提起公訴,而對另外包括醫生在內的70多名為了緩解病人痛苦、延長病人生命而參與出售藥品、獲利較少的嫌疑人作出不起訴處理。

  “為什么要對藥品實行嚴格管理?”丁海濤認為,世界各國都對藥品都實行最嚴格的管理,藥品關乎民眾的生命健康,具有特殊性,不能簡單從國外買過就吃。有專家就表示,國外的藥品進入一個國家需要經過臨床試驗,再設計出符合本國民眾使用的方案才能推向市場,這是因為新藥使用存在人種差異,用藥的劑量也存在差別,甚至一些西方藥物在東方人群中也會產生特有的副作用。因而,采用最嚴格的管理是對民眾的生命健康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遇到醫療管理秩序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之間發生矛盾時,需要做好平衡。”丁海濤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陸勇案之后不久的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司法解釋明確: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上述情形被認為是給豁免部分代購“救命藥”群體被追究刑責創造了一定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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