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單位卻說已經組織了旅游,費用還由單位承擔,旅游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單位安排集體旅游,是否能抵消勞動者的年休假?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單位組織旅游抵消年假
趙某是陜西一家家居公司的員工,2015年6月入職這家公司。2017年5月,趙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加班費等等。仲裁委作出裁決后,趙某不服訴至法院。
庭審中,在趙某諸多的訴求中,公司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答辯稱,單位每年都組織旅游,費用由單位承擔,且旅游期間趙某工資照常發放,趙某的年休假顯然已經享受完畢,無權再主張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通過審理,在法官的調解下,最終趙某和該公司達成一致,趙某獲得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多項補償金4.3萬余元。
法官:單位福利不能抵消
辦案法官暢筱婧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暢筱婧告訴記者,勞動者享有是否休假的自由選擇權,簡單地說,勞動者對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擁有自由意愿進行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休假方式的權利。
暢筱婧說,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安排員工集體外出旅游可抵消年休假的,應當證明以此方式安排休假屬于雙方約定的年休假方式,或者符合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規定,且員工對此并無異議,否則,用人單位自行安排員工旅游度假應屬于用人單位的獎勵或者福利,不能抵消勞動者應享有的年休假權利。結合本案,開庭時,趙某就職的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其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支付趙某未休年休假工資。
記者 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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