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起,眉縣的田師傅承包工程,給村上建小學。54萬余元的工程款,村委會先后付了38萬余元,剩下的15萬余元遲遲不給。2016年,法院判決田師傅勝訴。但如今,當年建造的學校已經廢棄挪作他用,田師傅的工程尾款仍未拿到手。
工程尾款遲遲未付
多次催要無果
田師傅是眉縣建筑安裝裝潢公司法人代表,從事建筑工程行業。2001年10月,他與眉縣常興鎮安上塬村村民委員會簽署了合同,建設安上塬小學的教學樓、宿舍樓、圍擋等配套設施,工期為2001年10月20日至2002年8月20日。
“當時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為主體完工后,由村委會開始分期付給進度款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工程進度款支付總價為工程造價的50%,其余工程款的50%到2002年9月份支付。當時總價為54.367萬,自開工后村委會共付了38萬余元,剩余15萬余元的尾款,一直未予支付。我多次到村委會催要,但無果。”田師傅說,后期因為資金問題,自己的公司宣告倒閉。
勝訴成“一紙空文”
又等4年仍無果
因后期常興鎮劉家塬村和安上塬村合并為安劉塬村,2016年,田先生一紙訴狀將安劉塬村村委會起訴至眉縣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但安劉塬村委會法定代表人李科科經傳喚未到庭,故進行了缺席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與眉縣常興鎮安劉塬村民委員會之間簽署的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應屬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任務,合同另一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沒有在約定期限內全部支付,存在違約行為,又因原眉縣常興鎮安上塬村民委員會與原眉縣常興鎮劉家塬村民委員會合并,合并后的名稱為眉縣常興鎮安劉塬村民委員會,原眉縣常興鎮安上塬村民委員會的債務應該由合并之后的眉縣常興鎮安劉塬村民委員會承擔,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支持。判決由眉縣常興鎮安劉塬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原告工程款155797.84元,并支付利息。
田師傅說:“原本以為勝訴之后能很快拿到工程款,不曾想這一等又是4年,到現在為止所欠的工程款依然沒有結算。法院就此也對村委會的賬戶進行查封,但是錢到底什么時候給,沒有任何人和部門有一個說法。”
村主任稱賬務沒有移交
不清楚是什么情況
據了解,該小學2002年建成以后,投用使用四五年之后,因學生生源減少,加上村民進城務工子女到城市就讀,學校逐漸廢棄。后學校被村委會用來辦公使用,很多教室都是閑置的。學校大門前的幾間門面對外出租,被用作醫療室或銀行的服務網點。
安劉塬村村委會主任李海成稱,自己去年才上任,知道村委會拖欠工程尾款一事,但是現在賬務一直沒有移交,自己也不清楚到底什么情況。小學門前的幾間門面已經出租出去,每年有一萬多元的收入,這錢也不知道去哪里了。
華商報記者聯系到安劉塬村黨支部副書記李科科(20年前負責承建該學校的負責人、曾任安劉塬村村委會主任)。其稱,此事與自己無關,欠錢是安上塬村的事。自己的村子之前是劉家塬村,一分不欠已經還完了。
教體局稱村民自籌自建
工程款和教育部門無關
9月14日下午,眉縣教體局一李姓股長說:“2000年以前,屬于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村上小學由村管,初中由鎮管,高中才由縣管。安劉塬村小學屬村民自籌自建,我們只屬于業務上的指導和規范,涉及的工程款和教育局沒有關系。”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自籌自建小學屬于村集體組織村民共同出資建設的學校,原則上不屬于教育局批準撥款建設的學校。根據《義務教育法》第42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之規定,建設學校理應屬于義務教育經費的一部分,應核實村集體修建學校時是否上報教育部門、是否經教育部門同意,或者是否申請財政補貼,如未申請,可以嘗試申請財務保障。
如已申請相關部門且已撥款的,那么這就是屬于村集體債務,村集體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村集體償還債務。 華商報記者 汶威承 實習記者 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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