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民政局發布《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辦法》,西安市建筑物命名辦法有了詳細的規定。
建筑物名稱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建筑物命名、更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立項前,應當到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依法取得建筑物標準名稱。
建筑物名稱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建筑物名稱進行命名、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建筑物名稱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
不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或其簡稱
標準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
建筑物標準名稱專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含義不符合公眾認知,故弄玄虛,難以理解以及具有特定含義,容易產生歧義的專名;
應符合建筑物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環球”“世界”“歐洲”“澳洲”“美洲”“中國”“中華”“中央”“全國”“萬國”等詞語;
一般不得冠以“陜西”“西安”“長安”等行政區域名稱,確須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的,申請單位應提交證明建筑物用途與所申請行政區域名稱層級匹配的佐證材料;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并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純粹用數字做專名且無特定含義的建筑物名稱;未經批準,不得隨意使用漢字與數字組合且無實際含義的建筑物名稱;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等非文字符號的建筑物名稱;
一般不以人名作建筑物名稱,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建筑物名稱;
不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或其簡稱;
不得使用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含同音、近音字);
不得直接用外文命名建筑物名稱;
未經批準,不得用外語詞漢字譯寫形式命名建筑物名稱;
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稱謂以及歷史上官銜、職位名等帶有濃重封建色彩詞語的建筑物名稱,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全市新命名的建筑物名稱不得與原有建筑物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10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樓宇可叫樓
建筑物標準名稱通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通名應當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
可使用的通名為:樓、廈、園、苑、館、宮、坊、里、府、榭、邸、廬、筑、庭、居、宅、閣、軒、村(新村)、廣場、中心、街區、小區等。通名前可以添加簡約、貼切的修飾詞,以豐富意境;
通名適用范圍:
樓:指10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含裙樓)樓宇;
廈:指全部為商貿用途或以商貿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筑。地面以上建筑層數在20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建筑或大型樓宇;
園、苑:一般指有一定綠地面積,含屋頂綠化在內的綠地和休閑地面積占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居民住宅區;
館、宮: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物(群);
坊、里、府、榭、邸、廬、筑、庭、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小的商貿類建筑、住宅樓或住宅區;
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住宅樓;
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大的住宅區,適用于城鎮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
廣場:指有寬闊的公共場地,占地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塊公共場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綜合性大型建筑物(群)。以高層建筑物為主的建筑物不得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業廣場”等;
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占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以“中心”作為通名的,可在名稱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務中心”;
街區:適用于以一條主要道路或若干道路為核心,具有商業、商務辦公、居住、金融、娛樂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本市市區適用于城墻范圍內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或城墻范圍外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上述特征的建筑群。使用該通名,通名前須增加功能性限定詞語,如“××金融街區”;
小區:一般指建筑面積和建筑規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其主體建筑不應少于2幢。
同類通名不得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
住宅區、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區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
不得隨意使用“特區”“首府”等具有專屬意義詞語的建筑物名稱,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較大規模的住宅區、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應符合通名規范。
本條規定中“以上”包括本數。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必須使用建筑物標準名稱
下列范圍內必須使用建筑物標準名稱:
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布的信息;
法律文書、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各類公文、證件;
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共出版物;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其他情形。
《辦法》強調,擅自進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規范使用標準地名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5月28日發布的《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毛蜜娜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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