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收到河南省高院的再審行政判決書,撤銷了一、二審的行政判決,以及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他們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9月11日晚,龔明(化名)妻子對澎湃新聞說。
2021年9月16日,龔明在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倒地,無人目擊事發第一瞬間的情況,送醫后經48天搶救無效死亡。后因申請工傷未被認定而引發訴訟。
澎湃新聞注意到,河南省高院前述行政判決書認定,相關醫院的急救病歷、診斷,以及證人證言,均沒有證明“龔明在辦公室突發疾病跌倒”的事實。根據院前急救病歷“后枕部可觸及出血”的內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龔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
判決書責令鄭州市中原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要求“在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應對龔明妻子在起訴狀中稱龔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時2分死亡的情況一并考慮,從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簽字醫師也“難以判定”
2021年9月16日16時,聽到“咚”的一聲響后,龔明的同事到龔明辦公室查看,發現龔明已倒在辦公室地上抽搐。
因龔明是在獨立的辦公室,無人目擊事發第一瞬間的情況。120急診檢查顯示,龔明頭“后枕部可觸及出血”。送醫后,35歲的龔明一直昏迷,被診斷為重癥蛛網膜下腔出血等。搶救48天無效后,當年11月2日龔明死亡。
院前急救病歷顯示,當時,龔明心臟呼吸皆無,瞳孔對光反射消失。
其間,龔明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被鄭州市中原區人社局認定。龔明死亡后,其家屬起訴中原區人社局,要求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作認定。一審被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駁回。
龔明家屬上訴。二審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書認定,龔明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跌倒,其所受傷害并非事故傷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自龔明突發疾病至其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已遠超48小時,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龔明家屬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經開庭審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審本案。2023年2月9日,該案在河南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曾報道此案。2月13日,鄭州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簽字醫師、河南省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簽字醫師均向澎湃新聞表示,龔明被送到該院時,已處于彌漫性腦水腫狀態;蛟S,首家醫院通過檢查和手術,醫生能判斷龔明事發前身體是否有相關疾病。即便如此,醫生也難以判定龔明是突發疾病倒地后造成頭后枕部外傷,還是不小心絆倒等原因傷到頭部誘使病發。
澎湃新聞查詢到,2020年10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曾判決一起類似案件,支持認定工傷,因為用人單位“不能排除是外傷造成的可能性”。
龔明(化名)未被認定為工傷。
省高院責令人社部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河南省高院8月30日作出【(2023)豫行再1號】行政判決書稱,法院查明,2021年9月16日的院前急救病歷載明龔明“頭頸部頭部:無畸形。后枕部可觸及出血”。 法院再審認為,無論是院前急救病歷,還是鄭州市中心醫院出院診斷,以及河南省人民醫院入院診斷,還有劉某龍、李某華的證人證言,均沒有證明“龔明在辦公室突發疾病跌倒”的事實。中原區人社局作出的《鄭州市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龔明在辦公室突發疾病跌倒”,卻沒有提交“突發疾病跌倒”的證據予以證實,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龔明受到傷害的結果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中原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鄭州市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行政判決,即駁回龔明家屬的訴訟請求,這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予以撤銷。
河南省高院判決書稱,根據院前急救病歷“頭頸部頭部:無畸形。后枕部可觸及出血”的內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龔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據此,責令中原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中原區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時,應對龔明妻子在起訴狀中稱龔明已于 2021年11月2日21時2分死亡的情況一并考慮,從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判決書強調。
河南省高院判決撤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一審、二審行政判決;撤銷中原區人社局作出的豫(鄭)工傷不認字【2021】04010117 號《鄭州市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責令中原區人社局于判決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責任編輯:胡睿琳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