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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權益 > 維權行動 權益 | 給行道樹修枝小區綠化工摔傷身亡 是否工傷引發官司
2023-09-05 09:14:46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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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物管不服工傷認定

  “負責小區里綠化,

  怎么到外面修剪行道樹去了?”

  提起訴訟后一二審均敗訴

  現面臨百萬賠償,已申請再審

  一般來說,小區綠化工人負責小區里面的工作,然而蹊蹺的是他卻給小區外面的市政行道樹修枝,并導致摔傷身亡的嚴重后果。是誰指派他去干活,誰該為他承擔賠償責任?

  監控顯示男子從樹上墜落

  保安撥打120求助

  記者獲得的一段監控顯示,一名身著工作服的男子獨自架著梯子爬上一棵行道樹上修枝,該行道樹內側是人行道,人來人往,外側是公路,車來車往。大約3分鐘后,樹上掉落一節樹枝,與此同時,該男子從樹上仰面摔落下來,頭部重重地砸在地面上,剛經過他旁邊的一名老人嚇了一跳,立即往后退。又過了一會兒,一名穿粉色衣服的女子朝另一端跑去,稍后兩名保安跑到現場,其中一人掏出手機撥打電話。

  記者采訪得知,此事發生在2022年6月15日清晨,地點位于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某小區門外。小區物管負責人唐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視頻中那名掉落的男子是他們公司的綠化工,穿粉色衣服的女子是現場附近一商鋪老板,“當時她看到有人墜落后馬上跑去叫保安。”

  唐女士說,事發后保安立即撥打120和110,隨后給她打電話說有人從小區外的行道樹上摔下來了,她感到很奇怪,“行道樹不是我們小區的,屬于市政的,他怎么從那上面摔下來呢?”

  男子住院治療180余天,出院11天后去世

  物管墊付近30萬元醫藥費

  墜落的綠化工姓熊,事發時66歲,系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人。

  事發后,他意識模糊、言語不清,被120緊急送到附近的江津區第二醫院救治,醫生診斷他顱內出血,下達病危通知書,后轉至江津區中心醫院進一步搶救,查出顱腦損傷,住院治療。

  熊某住院180余天后,于2022年12月13日辦理出院,醫生稱需要繼續到康復中心治療,建議手術治療腦積水、修補顱骨缺損,至少休息3個月等。

  唐女士表示,在熊某受傷住院期間,他們出于人道主義,多次帶著禮物前往探望,希望醫院全力搶救,同時墊付了約30萬元醫藥費,“不管怎么說,他畢竟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救人要緊。”

  不幸的是,同年12月24日,熊某去世,距他出院才11天。

  物管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熊某受傷住院3個月后,他女兒向重慶市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

  該局隨即展開調查,并找到物管公司的多名員工以及相關人員進行書面或錄音錄像取證。

  2022年12月22日,江津區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稱,經調查核實得知,熊某早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事發當天上午8時左右,他在該物管公司管理的小區外馬路邊修剪樹枝時,不慎從樹上摔下致當場昏迷,后送醫搶救,“他受到的傷害,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由物管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對此,物管公司不服,遂向江津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該局,同時將熊某的女兒列為第三人,稱現有證據充分證明,熊某不符合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不應該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自己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工作時間和地點成庭審焦點

  物管公司敗訴面臨100余萬賠付

  物管公司稱,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上午8:30,熊某從行道樹上摔傷的時間是當天上午8點之前,不屬于上班時間,他受傷的地點位于小區紅線外的行道樹處,不屬于公司的管理范圍,也不屬于公司工作人員的工作地點,他從事的不是公司的工作內容,而是市政的工作內容,不是受公司的安排,因而其受傷不是工作原因。

  庭審時,物管公司還提交了員工上班時間規章制度、撥打120記錄、小區紅線圖、出事錄像等。“監控錄像顯示,當天出事時間是清晨7:46左右,根本不是工作時間。”

  江津區人社局答辯說,熊某作為綠化工班組長,工作時間都是自行安排,他與同事張某經常早上6至7點鐘開始工作,當天清晨8點之前,他就安排了張某和自己一起進行綠化帶維護工作,他修剪樹木枝椏摔下受傷的時間,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內;他自行安排每天的具體工作內容,他工作范圍包含小區內部及小區外的綠化帶,當天他在綠化帶修剪樹枝摔下受傷的情形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該局稱,他們做出的認定結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法院駁回物管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為第三人的熊某女兒述稱,江津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江津區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是,熊某從2016年5月起,在物管公司管理的小區從事小區內的綠化以及商鋪外人行道上綠化帶的養護工作。

  江津區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熊某是否在上班時間受傷,是否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

  法院稱,熊某的修剪時間都是自行安排,沒有固定時間,不受考勤影響,事發時“應是在上班時間內”。

  同時還認為,熊某的工作范圍包括小區內的綠化以及商鋪外人行道上綠化帶的養護工作,因此他根據自己的工作安排,在小區商鋪外人行道上綠化帶中,對樹木修剪中受傷的場所,應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本案中,即使小區商鋪外人行道上綠化帶中的樹木修剪不屬于他的工作范圍,但物管公司并未舉示告知熊某在涉案工作場所不能對樹木修剪的證據,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3年3月29日,江津區法院駁回了物管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上訴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但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物管公司負責人唐女士提供的一份熊某女兒的民事起訴狀稱,根據工傷認定,請求法院判令該物管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各項費用共計112.5萬余元,“此案將于9月下旬開庭審理。”

  物管敗訴后收集到多份新證據

  已申請重慶市高院再審

  唐女士介紹說,二審宣判后,他們得到了多份至關重要的證據,其中一份顯示,事發路段的行道樹3年前就承包給一家單位進行園林綠化,“這進一步證明了那不是我們公司負責的范圍。”

  記者采訪得知,2020年3月16日,作為甲方的重慶白沙建設有限公司與當時的重慶雅春園林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合同,稱目的是為對白沙園區市政道路環衛服務外包項目A標段進行規范管理和維護。

  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包括該小區外面的臨港大道等,服務內容有“綠化維護(行道樹、綠地)及死株補栽”等。

  合同特別指出,為充分發揮遮陰降溫的生態功能,原則上不進行行道樹修剪,如因遮擋交通標示標牌、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確需修剪的,務必遵循因地制宜、因樹修剪,按需修剪的原則。

  “我們一直都堅稱小區外的行道樹不是我們的管理范圍,但法院沒有采納。”唐女士說,如今拿到了這些證據,“這表明那排行道樹早已有相關單位在維護,進一步證明給它修枝剪葉不是我們公司員工熊某的工作內容。”

  8月下旬,物管公司拿著這些新證據向重慶市高院申請再審,申請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他們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撤銷江津區人社局的那份認定工傷決定書。

  物管公司在再審申請中稱,這些新證據表明,江津區人社局以因“工作原因”受傷而認定其為工傷是錯誤的,熊某當天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其受傷性質不應認定為工傷。

  “其中有一份證據證明熊某事發地綠化帶屬于白沙工業園控規中的防護綠地,不屬于我們物業的管理范圍,他對防護綠地上樹木的修剪不屬于他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范疇。”唐女士說,另一份臨港大道行道樹及綠化竣工圖,證明事發當天熊某墜落的那棵樹是一家公司于2009年栽植的,屬重慶白沙建設公司所有,“不屬于我們物業的管理范圍,更不是我們安排熊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范疇,我們對它沒有物業管理權,也沒有修剪等維護的職責和義務。”

  涉事綠化工受誰安排去修剪行道樹

  至今成謎

  唐女士稱,他們獲得的證據證明涉事行道樹不是他們公司的管理范圍,而是其他單位在管理維護,那么熊某為何要去給那棵樹修枝呢,到底是誰指派他去干的?江津區人社局也對此問題進行了調查取證。

  2022年12月12日,該局工作人員在對物管公司物管部經理廖某進行書面調查時,廖某稱,他和熊某是同事關系,平時他也在安排熊某做事。

  廖某還表示,物管公司沒有安排過熊某修剪小區商鋪外的樹枝,“他的工作范圍是小區內的綠化和小區商鋪外的花草綠化,但不包括樹枝的修剪,修剪小區內的樹枝都是5-6人才可以進行的。”

  至于熊某為何要去修剪小區商鋪外的行道樹,廖某稱“我不清楚。”

  物管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員也稱,平時她和廖某都在安排熊某的工作,但事發當天她根本沒有安排熊某去給行道樹修枝,“況且那里不屬于我們物管公司的工作范圍。”

  同年12月13日,物管公司一名張姓員工在接受重慶江津警方書面詢問時稱,他平時與熊某一起工作,熊某帶他修樹修花,他們平時的工作范圍是小區內的綠化工作和圍到小區人行道上的花草,“我們沒有修剪過小區外人行道上的樹木。”

  重慶白沙建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包括那些行道樹的維護等在內,他們是承包出去了的,不可能指派熊某去干活,而承包單位也稱,他們有自己的維護團隊,根本沒有指派熊某去修枝。

  物管公司一員工稱,小區外有一排商鋪商家,茂密的行道樹遮擋了一些招牌,懷疑有商鋪商家私自請熊某代為修剪門市前樹枝,但此說沒有證據能夠證實。

  目前,到底是誰安排熊某去給那棵行道樹修枝的,至今成了一個謎。

  江津區城市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說,原則上來說,相關建設單位將某標段修建好后,包括綠化和行道樹等會移交給他們,然后由他們統一管理維護,移交之前則由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管理,有的也會承包給第三方管理。

  有知情人士稱,事發路段的綠化和行道樹等已于今年初移交給了當地市政部門管理。

  律師說法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

  在于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單位

  判決書顯示,物管公司敗訴的一個原因是“公司應該舉證證明熊某給小區外行道樹修剪行為不是受公司安排,公司未舉證證明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認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于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單位。此案應該由江津區人社局舉證證明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安排熊某修剪市政樹木的情況下作出工傷認定明顯證據不足。

  他稱,從江津區人社局所舉示的證據能證明熊某作為綠化班組長,是明知人行道上的行道樹修剪不屬于其工作范圍的,但他卻去修剪了,造成了嚴重后果,“現在最關鍵的問題是,江津區人社局要找出究竟是誰安排熊某去做的,主體責任應該是安排他的人或單位。”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申曉渡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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