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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09:45:38來源:陜工網——陜西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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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國家和我省出臺了諸多文件。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可能出現的相關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問題,本報梳理了常見問題,為您解讀。

1.復工企業招聘員工能否拒絕錄用曾患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勞動者或因勞動者患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而予以辭退嗎?

回答:企業不得拒絕錄用已治愈的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患者、已解除隔離措施的疑似患者;員工患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或疑似病人企業不得以此原因予以辭退,但員工未治愈前或解除隔離前,不得安排工作。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2)《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起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綜上非因法定原因,企業在招聘時不錄用已治愈的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患者、已解除隔離措施的疑似患者;辭退已患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員工,將涉嫌就業歧視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企業趕工(如抓緊時間生產口罩、防護服等)能否雇請放假學生幫忙?

回答:企業人手不足,也不可以使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企業要求員工檢疫,如果職工拒絕,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回答:職工拒絕檢疫,構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對于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與最高檢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等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員工被隔離,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回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防疫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防疫措施結束。

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5.在患病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回答: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依據:陜西省人社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6.如果員工隔離期間存在嚴重違紀等情形,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回答:不能因為員工隔離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而解除勞動關系,但如果員工在隔離期間確實存在重大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如員工在隔離期間不遵守隔離措施惡意逃脫,情節嚴重被依法追究刑事嚴重的情形。

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如何確定員工是否被采取隔離措施?

回答:為了防止員工故意利用疫情控制為借口而逃避勞動,需要企業甄別,謹慎處理。注意收集疫情防控的各種通知、文件,積極與相關員工進行溝通、聯系,了解事實情況,并且可以要求相關員工提供情況說明、病歷資料、隔離狀況照片等作為輔助說明材料。如發現員工弄虛作假,企業可以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8.根據政府的安排,企業需要完成生產任務,是否存在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回答:不會。

依據: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回答:不能按曠工處理。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不是職工個人主觀原因。企業可以要求職工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書面證明,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時,職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企業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職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企業應當及時提醒職工請假,同時給予職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給予處分,但不建議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0、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患病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回答:無論員工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在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均應正常發放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陜西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1.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發放?

回答:陜西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企業與職工協商在此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按照相關假期規定支付工資。

12.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回答:陜西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就此問題參照“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問題處理意見”,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13.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的工資待遇?

回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我省通知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本次延長的假期屬于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假期,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在春節延長假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14.疫情防控期間,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如何發放?

回答:陜西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15.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回答:屬于工傷。

依據: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16.職工從事防疫志愿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傷、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回答: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議企業盤點職工參保情況。

17.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職工,企業或個人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回答:個人負擔部分有補助。

依據:根據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的規定,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18.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回答:可以按仲裁時效中止處理。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當然,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聯系仲裁機構,是否可以采取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仲裁資料。

19、推遲復工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回答:不停止計算。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訴期間、舉證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長后的春節假期期間屆滿的,則應順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如: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申請延期舉證等,否則,不利后果應當自行承擔。但是,當地仲裁機構、法院發布具體規定可以延長有關期限的除外。建議與當地仲裁或法院聯系確認,是否可以采用郵遞、網絡等方式參加訴訟活動。

20.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有什么救濟措施?

回答:陜西省人社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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