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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09:03:45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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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總工會,各省級產業工會,省總各直管單位工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2014—2020年)》要求,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進一步推動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保障職工民主權益有效落實,促進和諧勞動關系建設,根據國家六部委頒布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和《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特制定《陜西省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現將《規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總工會2016年12月14日
  為規范本省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按照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要求,依據《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企事業單位實際,特制定《陜西省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一)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建立和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二)性質本規程所稱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三)形式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包括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兩種形式(以下簡稱職代會)。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單位規模及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尚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通過選舉職工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四)任務職代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重大決策,監督單位依法經營,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第二章職工代表
  (一)職工代表的條件
  1.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事業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職工代表)的權利。
  2.職工代表還應具有一定政治覺悟、政治水平、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能夠做好本職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關心集體、遵守紀律、聯系群眾、辦事公道。
  (二)職工代表的人數
  1.職工代表的具體人數,由本單位的職代會籌備組或者主席團決定。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5%確定,最少不低于30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100的,超出的代表人數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2.區域、行業職代會的正式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人。區域、行業內企業較多的,職工代表一般不超過100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100人,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方與工會協商確定。
  (三)職工代表的構成
  1.職工代表應當以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工人、技術人員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50%;職工代表中,企業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20%。
  2.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有勞務派遣職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勞務派遣職工代表;集中安置殘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該有適當比例的殘疾人職工代表。
  3.區域、行業職代會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人數不低于6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農民工較多的區域或行業應有農民工代表。每個成員單位至少應有1名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的產生及程序
  1.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工段、車間、科室等為基本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2.選舉職工代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擬定方案。根據企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部門設置情況,確定職工代表總數及名額分配方案,并根據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班組(科室)、工段、車間、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廠劃分選區,制定具體選舉辦法。
  (2)宣傳動員。企業工會組織做好宣傳發動工作,重點宣傳職代會的性質、職權、重要意義和作用,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推動職工認真選好職工代表。
  (3)推薦候選人。以選區為單位充分發揚民主,積極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
  (4)直接選舉。各選區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組織職工進行直接選舉。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較大規模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在分廠或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中推選產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應分到各選區以普通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選舉應當有選區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5)資格審查。將選舉結果報企事業單位工會,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選出的職工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
  (6)組成職工代表團(組)。資格審查有效后,公布名單,按照職工代表選區的隸屬關系組成代表團(組),由本團(組)的職工代表民主推選產生代表團(組)長。
  (五)職工代表的任期、資格處理、補選和撤換
  1.職工代表的任期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的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2.職工代表的資格處理任期內的職工代表調離原選區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的代表缺額,通過民主程序另行補選。補選辦法和程序與選舉職工代表的辦法和程序相同,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
  職工代表與企事業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同時終止。
  3.職工代表向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撤換:
  (1)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被企業開除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
  (2)因故長期(一年以上)難以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
  (3)無故不參加職代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4)本人提出辭去職工代表身份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舉單位職工信任的。4.撤換職工代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選區三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撤換職工代表的要求,并陳述原因。
  (2)工會及時調查核實,答復原選舉單位。
  (3)原選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被撤換的職工代表可以參加會議并申辯。
  (4)原選舉單位進行大會表決,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作出撤換職工代表的決定。
  (5)將撤換職工代表的決定報告提交工會審查備案。
  (6)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按照職工代表選舉程序重新選舉新的職工代表。
  (7)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審查后替補被撤換的職工代表。
  (8)向單位職工公布撤換職工代表的結果。
  (六)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1.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3)對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4)職代會閉會期間對企事業單位執行職代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職工代表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2)參加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積極反映職工意見和建議;
  (3)向職工報告履職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3.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職工代表的勞動合同。職工代表參加職代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七)職工代表的資格審查
  1.職代會應當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對新建和換屆時選舉產生的和補選產生的職工代表資格等進行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具備當選的資格和條件;
  (2)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
  (3)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相應規定。
  2.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形成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向職代會預備會議報告。
  (八)職工代表團(組)
  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后,企事業單位工會應當按照職工代表選區的行政隸屬關系組織成立職工代表團(組)。職工代表團(組)長由本團(組)的職工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九)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職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職工代表的企事業單位領導、有關負責人及技術、管理人員和一些離退休職工作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不能當選為職代會主席團成員,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參加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
  (十)職工代表培訓
  1.職工代表培訓的主要內容:
  (1)黨和政府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的方針、政策,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如《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等。
  (2)有關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法規、條例,如《中國工會章程》、《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集體合同規定》、《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企業民主管理規定》、《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等。
  (3)本行業、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改革改制方面的政策等。
  (4)職工代表開展調查研究和提案工作等方面的基本知識,了解提案征集工作程序,掌握提案內容范圍及擬寫方法,提高職工代表履職能力。
  2.職工代表培訓方式:
  (1)日常培訓。可以采取集中培訓、分片分類分期培訓、以會代訓、自學與集中輔導答疑相結合等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
  (2)專題培訓。企事業單位在有關重大改革需要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時,召開職代會之前,圍繞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議題,或者準備研究出臺的重要規章制度,對職工代表進行專題培訓。
  (下轉三版)  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程序
  (一)建立制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企事業單位作出建立職代會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代會實施辦法。
  (二)進行大會宣傳。對職代會的重要性、職權、任務,職工代表的條件、權利、義務等進行宣傳。
  (三)制定選舉方案,選舉職工代表。民主選舉具有代表性、群眾性的職工代表,劃分代表團(組),選舉各代表團(組)長。
  (四)征集職代會議題。工會在聽取職工群眾等多方意見的基礎上,與企事業單位行政方協商討論形成對職代會議題的初步意見。
  (五)向同級黨組織或籌備工作領導機構匯報代表選舉及組團情況;提出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組成人員建議名單;提出召開職代會的日程安排、主要議題草案,由黨組織或籌備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決定。
  (六)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通過職代會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名單和選舉辦法;討論通過大會的主要議題,確定大會召開的具體時間。
  (七)征集提案。工會下發征集提案通知和提案表,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征集提案并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等工作。
  (八)通知開會。召開職代會,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職工代表,告知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應當安排好職工代表的工作,保證會議的出席率。
  (九)準備完善材料。有關部門將擬提請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文件材料至少在預備會議召開前7日發給職工代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
  1.單位行政負責以下材料:
  (1)有關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情況的報告;
  (2)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制度、方案草案及其說明;
  (3)上次職代會決議、提案和集體合同落實情況的報告。
  2.工會負責實施和組織日常民主管理情況的報告。
  (十)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
  (十一)召開職代會正式會議。
  (十二)向職工傳達大會的決議、決定,監督檢查大會決議、決定及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安全生產、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和審議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公積金使用、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和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裁員的實施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模范推薦人選;審議通過有關勞動報酬、職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業重組、改制、解散、破產中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4.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根據授權選舉或者推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5.民主評議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6.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代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集體(股份合作制)企業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2.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
  3.審議決定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4.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代會決議等情況;
  5.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三)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情況的報告,涉及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工會與企業行政平等協商的有關職工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獎懲辦法、裁員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審議企業重要規章制度草案,做出同意或否決的決定;
  3.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情況,監督企業實行廠務公開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的情況,監督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4.法律、政策和企業制度規定以及企業授權和集體協商議定的其他權利。
  (四)事業單位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本單位工作報告、發展規劃、重大改制及改革方案、財務報告、事務公開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勞動用工、職工聘用、職工獎懲、收入分配辦法和其他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推薦人選;
  3.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民主評議中層以上領導和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區域、行業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區域行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法規政策情況報告,區域行業勞動關系狀況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區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討論通過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4.審議監督區域行業內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區域行業職代會決定事項情況,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情況,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等;
  5.審議決定區域行業職代會的其他事項。
  (六)職代會行使職權的程序:
  1.審議建議權
  (1)內容
  聽取企事業單位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安全生產、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報告或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2)程序①企事業單位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企事業單位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和依據,工會征求和反饋職工意見。工會根據需要組織職工代表或專門委員會(小組)對企業經營管理方起草的決策方案或工作報告,作專項調查、考察等。
  ②在職代會預備會議召開前至少7日將擬提請職代會審議的方案或草案等發給職工代表,征求意見和建議。企事業單位行政依據職工代表的意見對決策方案或草案進行修改。
  ③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決定是否將擬審議的方案或草案等事項列入職代會議程。
  ④召開正式會議。
  (3)權限
  以知情、參與為目的,對報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
  (1)內容:
  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模范推薦人選;審議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2)程序:
  ①企事業單位行政提出制定方案的原則、依據和條件,工會參與方案的制訂并組織職代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小組進行調研。
  ②在職代會預備會議召開前至少7日將擬提請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草案發給職工代表,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方面依據職工代表的意見對方案或草案進行修改。
  ③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決定是否將擬審議通過的方案或草案等事項列入職代會議程。
  ④召開正式會議,經職工代表充分討論,在各方基本達成一致意見時,再進行正式表決,并做出相應的決定。
  (3)權限:
  在組織職工代表對方案或草案進行審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3.審查監督權
  (1)內容:
  監督企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2)程序:
  ①企事業單位行政、工會根據各自職責貫徹職代會的決議,并通過組織職工代表巡視或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督查職代會決議和法律法規規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②企事業單位行政、工會根據貫徹落實情況起草相關工作報告。
  ③組織職工代表分團組討論,在聽取意見和建議并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向職代會作報告,接受職代會審議;也可組織職工代表對審查監督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質量評估。
  (3)權限:
  以知情、監督為目的,對有關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質詢。
  4.民主選舉權
  (1)內容:
  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根據授權選舉或者推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2)程序:
  ①工會和企事業單位協商確定提交職代會民主選舉的原則方案,確定人數和成員構成。
  ②工會在廣泛征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建議名單,聽取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并協商確定候選人建議名單。
  ③在職代會上報告候選人建議名單,提交職代會民主選舉或推薦。
  職代會民主選舉的人選,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3)權限:
  以履行程序為必要條件,有關人員的產生必須履行職代會民主選舉程序。
  5.民主評議權
  (1)內容:
  民主評議企事業單位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2)程序:
  ①被評議人員在職代會上作述職、述廉報告,接受職工代表質詢。
  ②組織職工代表無記名投票測評。
  ③匯總測評結果和職工代表對被評議對象的評議意見。
  ④向被評議對象反饋民主評議結果,并向職代會報告民主評議情況。
  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民主評議結果報送干部主管部門。
  (3)權限:
  以評議、監督為目的,職代會對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的民主評議結果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管理考核體系。
  (4)組織領導:
  ①職代會民主評議工作接受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領導;
  ②企事業單位應當將職代會民主評議工作作為領導干部管理考核的組成部分;
  ③職代會民主評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④職代會民主評議工作的組織實施由民主評議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
  (5)評議對象:
  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②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黨政領導、內設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正副經理、財務總監等;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企事業單位下屬的分支機構負責人;
  ③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職代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6.補正程序和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業單位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企事業單位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單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本單位以及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職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制度
  (一)預備會議
  1.預備會議是在職工代表大會正式召開前為大會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的會議。預備會議由企事業單位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2.預備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成員。
  (2)由工會主席匯報本屆次職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3)審議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所作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4)審議通過職代會表決辦法。
  (5)審議通過職代會的議題和議程。
  (6)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二)正式會議
  職代會正式會議由主席團推選的主持人主持。
  1.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并報告本次職代會代表出席情況,到會職工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可宣布開會,并致開幕詞。開幕詞應簡要講清本次大會的目的、意義、中心議題和主要任務,宣布大會議程。
  2.企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作工作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發展計劃、基本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有關改善職工生活福利的情況等。如工作報告已事先發給代表進行充分討論,可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作出說明。
  3.由企事業單位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的報告。凡應提交職代會審查或審議的方案,均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說明制定的依據、目的和具體實施辦法,也可針對職工代表對議案的意見作出說明。
  4.由工會主席及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就上次職代會決議落實情況、職工代表提案處理情況、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等向大會作出報告。
  5.聽取需要接受職代會民主評議人員的述職、述廉報告。
  6.工會主席就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處理的重大事項,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7.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以上報告、議案分組進行討論,同時對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和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大會主席團成員分別參加本代表團(組)的討論。各代表團(組)應指定專人認真記錄職工代表的討論發言,整理歸納后,將討論意見向主席團匯報。
  8.進行大會發言。代表在大會上發言,可由各代表團(組)推選代表,在大會上陳述本團組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9.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選舉。根據有關決定和實際需要,選舉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參加工資協商的職工代表等;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提名,表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的人選。
  10.形成決議,對有關議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
  11.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測評。
  12.進行大會總結,致閉幕詞,宣布大會結束。
  (三)臨時會議
  遇有重大事項,經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選舉和表決
  1.職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這里所說的全體職工代表,是指應出席職代會的所有職工代表,包括出席會議的職工代表和未能出席會議的職工代表。
  2.選舉和表決一般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職代會對企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和提交大會的各項方案,經過認真審議后,應當由職代會作出決議或決定。
  3.形成決議的程序:
  (1)大會主席團根據職代會對企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及其他各項議題進行審議的情況,起草決議草案。
  (2)將決議草案交給職工代表團組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3)大會主席團集中各代表團組討論的意見做進一步修改。
  (4)在職代會上宣讀決議草案,并征求職工代表意見。
  (5)大會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形成決議。
  4.形成決議的注意事項:
  (1)各項議案必須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才能表決,如果意見不一致,不應急于表決。
  (2)決議、決定的條款要明確、具體。
  (3)對決議、決定的事項進行表決時,遇到有職工代表對同意、反對、棄權都不表態時,應視為棄權。
  (4)表決時應由職工代表親自表態,不能缺席代投或者會后補投。堅持“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表決不夠法定半數時,也不能會外征求代表意見合并計算表決結果。
  (5)遇有未能通過的,應在經過修改后,提交下次職代會再議。
  5.決議、決定的執行
  (1)執行:
  執行主體一般是企事業單位行政,但由于決議一般都是企事業單位的重大問題,因而在執行中,需要黨政工的通力配合和職工代表、全體職工的支持。
  (2)檢查:
  工會和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是決議、決定的檢查督促者,在職代會閉幕之后,對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可定期檢查也可針對某項內容或決議,專門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也可以針對決議、決定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向行政有關部門提出質詢。檢查之后,形成檢查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以加快決議、決定的實施進度。
  (3)修訂:
  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未經職代會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修改。如確需修改,程序如下:
  ①由承辦部門向工會提出修改的具體建議。
  ②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與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對行政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研究。
  ③對涉及面廣,與職工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應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討論修改,并就該內容進行表決,作出新的決議。
  (4)執行情況的匯報:
  凡屬職代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經工會和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檢查后,工會或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應當向職代會作出匯報。
  (五)會后工作
  企事業單位工會應當在職代會閉會后,及時匯總整理相關材料,形成大會文書檔案。并在職代會閉會后7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
  第六章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一)屆期職代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或者五年。
  職代會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職代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二)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1.職代會主席團是職代會會議期間的組織領導機構,并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事業單位工會與職代會各團組協商在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不少于50%。
  2.主席團成員產生程序:
  (1)工會根據相關規定同單位黨政領導協商后,提出大會主席團的人數、構成比例等具體方案;主席團人數一般為5-7人。
  (2)工會組織召開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大會主席團候選人名單。
  (3)將候選人名單提交職代會預備會議,由全體職工代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通過,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
  3.根據需要可以從主席團成員中選舉產生大會秘書長,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4.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
  (3)審議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其他問題。
  5.職代會主席團是為職代會順利召開履行其職能服務的,不能代行職代會的職權。主席團討論決定問題,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職代會的全體會議一般由大會主席團成員輪流主持。
  (三)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
  1.職代會的專門委員會(小組)是根據職代會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執行專門任務的臨時性或經常性的機構。
  2.構成:
  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根據職工代表人數及要解決問題的難易程度確定小組的人數,3-5人不等,也可以聘請少數有特殊專長的非職工代表參加,但須經職代會通過。專門委員會(小組)對職代會負責,承辦職代會交付的各項工作。
  3.設置:
  根據職代會職權而設置專門委員會(小組),一般設立以下幾個專門委員會(小組):
  ①生產經營委員會(小組):主要是為職代會審議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重大決策的職權服務。成員構成應積極吸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②規章制度委員會(小組):主要是為職代會行使審議通過重要規章制度的職權服務。涉及工資、資金、勞動保護等問題。成員構成應吸收一些懂得勞動政策和法律常識的職工代表參加。
  ③提案審查委員會(小組):主要是完成職代會的提案征集、提案審理、提案立案、提案落實、提案反饋、提案落實情況報告。
  ④生活福利委員會(小組):主要為職代會討論決定職工生活福利事項的職權服務,負責檢查督促有關決議的落實。
  ⑤監督評議委員會(小組):主要為落實監督領導人員及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的職權服務。成員應吸收黨委組織部門、行政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職工代表參加。
  企事業單位還可以根據該工作需要,設置其他工作委員會(小組)。
  4.主要任務:
  (1)審議提交職代會的有關方案;
  (2)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職代會授權,審定屬于本專門委員會(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決定的臨時性問題,并向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
  (4)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1.職代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企事業單位可以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
  2.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職工代表團(組)長、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主席團成員、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事業單位黨政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有業務專長的職工參加。
  3.會議程序:
  (1)企事業單位行政與工會、職工代表團(組)和職工代表專門委員會(小組)根據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聯席會議議題。
  (2)工會根據擬審定的議題及有關材料,提前發到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收集各代表團(組)和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意見后,交有關方面研究,形成進一步修改議案。
  (4)召開會議時,由提出議案的負責人介紹議案制訂的依據、主要內容、目的、要求,然后進行認真討論,各抒己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決議。
  (5)聯席會議在討論問題出現分歧時,可以休會,待各方面認識基本一致后,再提交聯席會議協商解決。
  (6)協商處理問題的結果送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由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并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傳達給職工代表或職工群眾。
  (7)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
  第七章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
  (一)職代會的議題和提案工作
  1.職代會的議題
  (1)職代會的議題,是指列入職代會的議程,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的問題。內容應包括要審議的問題的要點、提出議題的依據、實施議題的方法和步驟。
  職代會要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創新、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2)確定議題的程序:
  ①在召開職代會之前,由企事業單位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各方面的意見,充分了解當前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職工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
  ②工會與行政進行協商,并提請黨組織討論,形成對職代會議題的初步意見。
  ③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初步形成的議題,并征求意見。
  ④由工會向職代會預備會議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3)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就這一重大事項作為議題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
  2.職代會的提案工作
  (1)職代會提案,是職工代表在廣泛征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調查、研究,就改革、發展以及廣大職工普遍關系的重要問題,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職代會討論立項,由相關責任部門承接答復落實的意見和建議。
  (2)征集提案時間:
  提案的征集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開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體要求,由工會或職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下發通知。基層工會組織職工代表深入職工征集意見建議,進行整理提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由代表團(組)統一交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
  (3)征集提案內容:
  提案的內容應是關系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切身利益的、需要職代會討論立案解決的有關重要問題。
  (4)征集提案形式:
  職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職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兩人或兩人以上附議,并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署名,或以集體名義提出。
  (5)征集提案對象:
  面向企事業單位全體職工,盡可能廣泛地了解群眾意愿,以便把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的重要問題反映出來,但提案人一般由本屆職工代表擔任。
  (6)提案的整理:
  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收到職工代表的提案后,及時進行歸納、整理。各職工代表團(組)上報的提案,都要進行登記、分類,列入整理范圍。提案整理應遵循內容具體、同類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則。
  (7)提案的審查立案:
  對提案的整理和初步審查之后,必須通過召開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經過審查程序確定是否立案。有異議的提案,應提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對提案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的基本原則是:
  ①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企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
  ②是否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內;
  ③是否具有實施的價值,內容具體、切實可行。
  重大的提案,應提交職代會聯席會議討論后,列入大會議題。凡經審查后立案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純屬意見性質的提案,不予立案。凡未予立案的提案,除了在提案審查報告中予以說明外,一般還應退還本人。
  (8)提案的辦理:
  提案辦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提案送交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②召集有關會議,逐條明確、落實具體承辦部門。
  ③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承辦人,確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④單位領導對承辦部門的整改意見進行審核,并在職代會上對提案的整改問題進行逐條答復。
  ⑤由承辦部門按整改意見進行落實。
  (9)提案的檢查與反饋:
  ①工會和職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及其他專門小組是提案的檢查督促者,在職代會閉幕后,應根據要求,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一般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及時掌握提案辦理進度,督促整改。
  ②對提案的征集、整理、審查立案以及辦理的情況,提案工作小組委員會(小組)都應當向職代會報告。對整改意見和辦理結果,還應當向提案人反饋。
  (10)提案程序:
  ①在作出召開職代會的決定后,工會或提案委員會(小組)發出征集提案通知,發放提案征集表。
  ②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
  ③各代表團組收集提案送交工會或提案委員會(小組)。
  ④由提案委員會(小組)與行政及有關部門協商后,提出立案建議,并形成提案審查報告。
  ⑤提案委員會(小組)向職代會作提案審查報告,對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別作出應予立案、暫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說明。
  ⑥將經過職代會確立的提案分別交由企事業單位行政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落實。
  ⑦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檢查督促有關提案的落實,并匯總情況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
  ⑧各有關部門落實每項大會提案后,須征求提案人的意見,并由提案人簽字確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須進一步落實。
  ⑨各項大會提案的內容、審查、立案、領導批示、責任單位、落實期限、檢查情況、落實結果、提案人意見等均應在提案表中反映。每年首次職代會,提案委員會(小組)須向大會報告上一年提案的落實情況。
  (二)工會的主要職責
  企事業單位工會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應積極做好職代會的日常工作,應履行的職責包括:
  (1)主持選舉職工代表,做好職代會籌備工作;
  (2)負責征集、整理、反饋職工代表提案,提出職代會議題的建議;
  (3)組織專門小組開展檢查、視察、質詢等經常性活動,督促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
  (4)召集和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臨時性重要問題;
  (5)建立健全民主管理體系,指導車間、班組、科室民主管理;
  (6)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多種形式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7)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正當權益;
  (8)培訓職工代表,提高職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質、理論政策水平和民主管理能力;
  (9)完善職代會制度和程序規范;
  (10)向上級工會報告職代會工作情況。
  第八章附則
  (一)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本操作規程和相關制度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職代會操作辦法。
  (二)本規程由陜西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三)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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