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廣告傳播公司的18名員工手持 “白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共計15.9萬余元。近日,靜安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員工的訴訟主張。
劉爭、曹彥等18名員工訴稱,他們分別于2007年4月至7月進入這家廣告傳播有限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經營運轉不良。9月,公司總裁稱公司需要內資轉中外合資,所拖欠工資會及時補上,但至今未兌現諾言,拖欠工資金額從數千元到3萬余元不等。員工們向法院遞交的證據是一份加蓋公司公章的拖欠工資 “白條”。
該公司在法庭上辯稱,由于經營發生了問題,現已退租準備清算,承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但對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及拖欠工資具體金額不詳。此外,公司曾于2007年11月上旬在媒體上刊登公告,稱法人代表章遺失并聲明作廢。
法院從長寧區勞動監察大隊了解到,該公司出具欠條一事屬實,當時欠條是員工書寫后交由財務人員核對,再讓公司負責人看后蓋章。法院認為,公司遺失公章公告是在出具欠條之后,且公告的公司名稱與該公司名稱不相同,雙方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遂判決員工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