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到《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幾個重要的法律都對職代會的地位和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是其他任何企業管理制度所沒有的。由此可見,職代會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多么的崇高!我們要依法治國,依法制企,依法辦會,職代會制度則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
目前企業工會維權的主要手段、基本途徑有四個:一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二是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三是廠務公開制度,四是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這四個制度中最權威、最有效、最好用的是職代會制度,它是工會維權的法寶,是企業發展的加速器,企業工會必須緊緊抓住這個法寶,用好用活這個法寶。
最近陜西省總工會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三成企業職代會形同虛設,職工的民主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幾年前,我曾經寫過《職代會,行使好你的權力》(刊于2000年4月25日 《工人日報》)、《職代會為何南箕北斗》(刊于2000年4月12日《陜西工人報》)兩篇文章,抨擊踐踏和褻瀆職代會的行為,呼吁堅持職代會制度,尊重職工參政議政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深化,一些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通過職代會暗箱操作,或者以別的形式替代職代會,嚴重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起又一起的群體上訪事件。遺憾的是這并未引起領導的反思,沒有對侵害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理,結果使一些企業的職代會制度作用、職能喪失了,漠視、踐踏職代會行為的蔓延,職工的合法權益嚴重遭到侵害。
有家國有企業在失業“并軌”中,既不召開職代會,“并軌”方案也不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卻采取欺騙的手法,向政府有關部門謊稱召開了職代會,從社保機構取得失業并軌資金,還美其名曰:“這是給職工辦好事、謀利益。”既然是給職工辦好事,為何不召開職代會審議通過呢?
還有家省屬企業在改制中,不召開職代會,甚至連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也沒有,就把職工以“買斷工齡”的形式給處理了。在企業辛苦干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職工,就這樣被“趕”出了大門,引發職工群體上訪。
這又是發生在我省幾家糧食企業改制中的事情:有家糧食系統的企業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工會主席宣讀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給予工齡補償標準的方案后,就要求職工立即簽字解除勞動關系,會議室大門還被人用鎖掛住,不許職工外出。盡管職工對此極力反對,職工分流安置實施方案還是強行執行了。
還有家企業召開職代會,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進行表決。這家單位法定職工代表有17人。在原職工代表尚未到會的情況下,領導臨時以行政手段隨意指定職工代表湊夠數。未經過合法選舉而行政指派的職工代表召開的所謂職代會,就“通過”了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現實中這樣的事情并不少見,不再一一列舉。一些企業領導就是這樣橫行霸道,無視法律,嚴重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個別單位的工會在這里不作為,甚至成了侵害職工權益的幫手。
關于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從中央到地方都有明確的規定:改制方案必須經過職代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過職代會討論,經職工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票決通過。然而,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現實的落差很大。
歷史和現實的實踐證明,職代會制度既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有效載體,有利于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又是工會源頭參與,維護職工權益的法寶。奉勸一些企業領導依法辦企業,堅持和尊重職代會制度,這樣才能在捍衛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時形成良性互動,企業的勞動關系才能和諧,企業才有生存和發展的希望。
當然,工會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緊緊抓住職代會制度這個法寶,做到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