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話題#公司要上四休三降薪1000元#沖上熱搜第一,引發網友激烈討論。
也有人質疑,這是公司為了降薪而使用的話術,實際恐怕無法落實只上四天班。
還有網友提醒,要從薪酬比例、公司發展前景等多方面進行考量,并一定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那么問題來了,公司“上四休三”和降薪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工作時間改變,勞動合同需變更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若用人單位決定改變工作地點、工作時間,采取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則需要調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就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變更內容重新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例如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原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減少,用人單位能降低工資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即使用人單位決定執行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導致勞動者工作時間減少,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才能調整,且約定后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能以只上四天班為由拒付加班費嗎?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上四休三",每天工作8小時,那么勞動者一周僅需工作四天,其他三天均屬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改為“上四休三”后,用人單位可否隨意恢復“上五休二”?
如果用人單位已通過修改公司規章制度、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明確了混合工作制、“上四休三”等工作模式,則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要求勞動者恢復“上五休二”。(新民晚報)
責任編輯:白子璐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