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發布
關于新增部分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市(區)醫療保障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
為穩妥有序完善我省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合理體現藥學服務技術勞務價值,促進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36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落實2023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促進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66號)、《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司關于轉發福建省藥學服務價格工作的通知》(醫保價采函〔2023〕16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決定新增部分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價格項目
新增門診診查費(藥學)、住院診查費(臨床藥學加收)、院內會診(藥師)、多學科聯合會診(含臨床藥學)等8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詳見附件1)。
二、明確試行范圍
本次新增項目限省內具備臨床藥學服務能力的三級公立醫療機構試行。試行醫療機構在項目實施前,須將本院備案管理的臨床藥師人員資質情況報送本地區醫保部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報送省醫保局;如相關醫療機構臨床藥師發生變化,應實時上報。
三、規范服務行為
試行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主動在院內明顯位置公開藥學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由患者自愿選擇,不得強制服務收費;要嚴格執行藥學服務標準規范和臨床藥師制度規定,并據實收費,不得虛構服務、串換項目、與醫院門診處方綁定,不得發生將藥學服務變相異化為向患者收取門診和住院“人頭費”“門檻費”行為。
四、加強政策協同
各市(區)醫保部門要建立藥品集采政策執行情況與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協同機制,加強對轄區內試行醫療機構落實藥品集采政策的監督考核力度,對執行不到位、整改不徹底的醫療機構暫停收費;如本地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執行不到位、整改不徹底的,報省醫保局批準后暫停收費。
五、建立監測機制
各市(區)醫保部門要建立藥學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執行情況監測機制,按季度定期開展監測分析。試行醫療機構須每月統計填報項目實施情況(詳見附件2),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告市(區)醫保局,省屬省管醫療機構按要求報省醫保局。
六、加強宣傳引導
各市(區)醫保部門和試行醫療機構要做好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凝聚共識、引導預期、回應關切,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原政策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如遇國家或我省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省醫保局報告。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陜西省新增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表
附件2.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評估表
責任編輯:胡睿琳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