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是指職工因工作
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
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01
停工留薪期多長時間?能延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02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工作,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其工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職工不工作,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03
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可以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首先,用人單位應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經屆滿,是否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傷職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則用人單位應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04
停工留薪期滿但傷未全好,
能繼續享有看病治療的工傷待遇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等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05
職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
待遇發生爭議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6
享受了停工留薪期,
還能休年休假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來源:人社部微信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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