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職工安全的防護罩,能夠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然而,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存在僥幸心理,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近日,福建省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21年,小魯到某勞務有限公司承包的寧互高速大莊隧道工地務工,工作內容是在隧道內架設安全拱架。2021年4月1日,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為6000元,但并未給小魯繳納工傷保險。2021年5月14日,小魯在隧道內干活時,腰部不慎被隧道頂部掉落的土塊砸傷,送往互助縣中醫院診治后,因傷情嚴重轉院至青海省人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腰3椎體左側椎板骨折。經認定為因公負傷,傷殘八級、無護理依賴。
傷殘等級認定后,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小魯遂申請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但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均向互助縣人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原告某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被告小魯停工留薪期工資72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000元、勞動能力鑒定檢查費604元、復查費206.41元,以上共計264810.41元。駁回被告小魯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福建某勞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勞務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要增強法律意識,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要注意留存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勞動合同、報名表、考勤表、工資表、工作證、工作服等),事故是在工作時間或因工作原因引發等證據材料,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吉桂芳 陳元華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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