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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權益 > 以案說法 上班時間幫女同事擰杯蓋男子拇指被割傷 算工傷嗎?
2024-07-31 09:10:40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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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顧

  幫同事擰杯蓋按碎玻璃杯

  大拇指受傷

  W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員,2021年某日工作期間,同事H小姐在茶水間清洗玻璃杯時擰不開杯蓋,故而尋求W先生幫助。

  W先生沒有拒絕,在其用力擰轉杯蓋時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傷,當場前往醫院急診治療。

  之后,W先生以個人名義申請工傷認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社局調查核實后,作出了認定工傷的決定。

  公司對該結論不服,對此提起了行政復議。

  >>法規條文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和涉及的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最終認定

  系工作中因幫同事擰開杯蓋受傷

  公司認為,W先生幫助同事擰開杯蓋不是其本職工作,因此其受傷與工作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經過行政復議審查,區政府決定維持區人社局認定工傷決定。

  區政府認為,W先生在工作中因幫助同事擰開杯蓋而不慎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

  >>同理可得

  上班期間沖泡奶粉燙傷也算工傷

  2020年,上海二中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在單位沖泡奶粉燙傷而申請認定工傷的案子:

  小劉在工作單位拿著杯子準備沖泡奶粉,一不小心被白開水燙傷了左腿。同事們見狀,趕緊將小劉送往醫院。

  醫生對小劉傷口進行處理后,診斷為左下肢二度燙傷。

  小劉向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人社局受理后經調查認定小劉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但小劉的用人單位甲公司不服,認為:職工在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致傷害均不屬于工傷,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小劉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的情形,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故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上海二中院認為,勞動者在其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午在食堂吃飯時摔傷也算工傷

  蕭十二是青田機電公司員工。

  2013年5月31日中午11時50分許,蕭十二下班后去公司食堂就餐期間在食堂滑倒。經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2013年6月18日,公司向浙江省青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蕭十二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蕭十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高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首先,從本案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時間安排上看,職工就餐完畢之后,基本上就要繼續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蕭十二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處于工作時間前后;

  其次,對于“工作場所”的認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狹隘地理解為僅限于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本案中,公司食堂作為專門為職工在工作期間安排和提供飲食的附屬場所,處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區域范圍,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再次,蕭十二在公司食堂就餐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該就餐行為是繼續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綜上,蕭十二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間滑倒造成左側股骨頸骨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綜合澎湃新聞、中工網、網易新聞、搜狐新聞等

  怎么算工傷?考考職場中的你

  Q1

  午休外出就餐返回途中被撞,是工傷嗎?

  尹某中午下班外出就餐,返回單位上班途中,與一輛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尹某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例中,事故發生在尹某上午下班后的合理時間內外出就餐返回單位上班途中,屬于為日常生活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對“合理時間”的判斷,應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要求、職工個人上下班時間習慣等多方面因素。此外,在判斷交通事故時還需要界定是否本人負非主要責任。當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一定要及時報警,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為工傷認定提供事實依據。

  Q2

  工作時間在單位上廁所時摔傷,是工傷嗎?

  胡某工作時間在公司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導致髕骨骨折住院治療。胡某提出工傷認定,公司認為胡某摔倒是因為自己不小心,責任應由自己承擔。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應當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三項要素。在具體實踐中,對三項要素的判斷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應根據具體案情,從立法精神出發作出正確的判斷。

  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喝水等,是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胡某工作時間在公司上廁所時摔倒,即使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與工作有間接關系,應當視為工傷認定法律關系當中為繼續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務而進行的必要性準備。因此,胡某受傷的地點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應當認定為工傷。

  Q3

  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是工傷嗎?

  馮某是高中教師,其任教的班級測驗結束后,當晚馮某帶試卷回家中批改。次日早上7點在家中被同事發現身體異常,求助120急救車到場搶救,最終因突發心肌梗死搶救無效死亡。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但在實踐中,“工作時間”既包括標準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時間,既包括用人單位要求加班的時間,也包括勞動者自行加班的時間。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

  馮某連夜批改學生試卷顯然是為學校的利益,占用個人時間加班從事教學職責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其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

  Q4

  進城務工時已超退休年齡,下班時猝死,是工傷嗎?

  62歲的黎某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但為了貼補家用進城務工,入職某保潔公司。兩年后,在下班打卡時突然倒地不起,經司法鑒定為猝死。公司認為黎某已經享受了基本養老待遇,其與公司之間應該是勞務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中均已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黎某享受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應認定為工傷。

  此外,人社部門提醒,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只是關系到勞動者工傷待遇支付主體的問題,并非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對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費用,但是應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非全日制員工因為工作的原因遭受了事故傷害或者患有職業病后,需要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進行補償。

  Q5

  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受傷,是工傷嗎?

  朱某參加單位組織前往某景區游覽時不慎摔傷致右腳骨折。該項活動是公司多年來延續的年度工作安排,所有外出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記錄考勤并計算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朱某按照公司安排到景區游覽,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該活動本身并不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因此,參觀活動與工作有本質聯系,是公司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其在景區內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團建活動以提高凝聚力和工作積極性,日漸成為潮流和慣例。這類活動由公司統一安排,因此參加這類活動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受傷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Q6

  私下替班時受傷,是工傷嗎?

  張某以家中有事為由讓劉某替自己值班。劉某在替班過程中搬運產品時不慎滑倒造成骨折,單位以未經過單位同意私自替班為由拒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某受傷時盡管不在自己的工作時間內,但仍然是在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其受傷也確實是在工作場所內。同時,雖然劉某是未經單位批準擅自替班,但作為單位的職工,他替班時所從事的工作同樣是為了單位利益,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原因”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

  因此,確定職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傷,應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聯系在一起綜合考慮,只要不存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排除情形,都應認定為工傷。

  Q7

  醉酒工作時被砸傷,是工傷嗎?

  張某在某建筑工地從事木工工作時,被上方掉落的磚塊砸傷頭部,造成顱骨骨折。經血液檢測酒精含量為88mg/100ml。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文義上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對該問題的規定存在區別。社會保險法規定醉酒導致在工作中傷亡的情形才不得認定為工傷,即要審查醉酒與傷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工傷保險條例則規定只要存在醉酒即不得認定為工傷。根據法理,法律規定出現不一致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社會保險法作為法律,其位階要高于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在醉酒情形下認定工傷時,要適用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即只因醉酒導致在工作中傷亡的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本案例中,張某受傷是因工作時被上方掉落的磚塊砸傷,其受傷與醉酒之間并無因果關系,應當認定為工傷。

  Q8

  保潔員搬運玻璃去賣錢被割傷,算工傷嗎?

  李某是保潔員,一日,他完成上午保潔工作,將垃圾清運車放回車位后,欲從車上將撿拾回來的大件玻璃搬運下來歸集后拿去售賣,在搬運玻璃過程中被突然碎裂的玻璃割傷左手手臂,其后經簡單包扎送醫治療。

  2023年8月,李某向平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縣人社局經調查詢問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李某受傷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不予認定為工傷。李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平南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完成垃圾清運工作后,欲將撿拾的玻璃搬運下車歸集拿去售賣的行為,不屬于本崗工作,于是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據濟南日報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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