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溫來襲,許多戶外工作者依舊頂著烈日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向他們致敬的同時,也應關注高溫作業勞動者應當享有哪些勞動權益。新華網以案“視”法欄目用以下6個案例為大家解析。
新業態從業者有權享受高溫津貼
案例
朱某是位外賣騎手,平時送餐就很辛苦,到了夏天還要冒著中暑的風險,可每單的提成還是那么多。朱某得知有的平臺給外賣騎手發了高溫津貼,于是要求自己所在平臺也發給他這筆錢。但平臺老板稱:外賣小哥哪有什么高溫津貼?
解析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由于該規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單位”而非“用工單位”,所以,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能否享受高溫津貼,主要看其與平臺或外包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存在勞動關系,那就有權享受高溫津貼。
無保護,強制作業可拒絕
案例
小陳在某物業公司擔任司爐工。公司在勞動合同中承諾,會提供防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勞動保護物品。但他入職后發現,工作崗位中根本沒有這樣的勞保條件。在持續高溫天氣的情況下,小陳出現中暑征兆,拒絕作業任務,被公司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隨后小陳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請求。
解析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因此,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對于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該命令而不視為違反合同。
不管是否采用降溫舉措
只要室溫超標就應發放高溫津貼
案例
曉勤在服裝公司成衣車間工作,平時車間溫度就高,到了夏天就更熱了。今年,公司在車間安裝了兩臺空調,可車間很大,遠離空調的地方溫度仍然很高,且達到34℃左右。近日,曉勤等人要求發放高溫津貼時,公司卻說已采取了降溫措施,大家又不是露天在太陽底下干活,就別再惦記這筆錢了。
解析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33℃以下是個硬指標,不管企業是否采用降溫舉措,只要室溫超標就應發放高溫津貼。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案例
小陳所在的公司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時,露天作業的工人停工2小時。就當小陳等人為此感到高興時,他們發現工資降了且每休息1天扣除70元錢。對此,公司的解釋是停工期間沒有工資。
解析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本案中,公司安排員工在高溫天氣時縮短工時是其應盡之責,其減發工資行為則屬于無故克扣,員工可依法進行維權。
拿了高溫津貼也能停工休息
案例
鄭某等人在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熱難熬,他們就向老板提出把每天的上班時間縮短1至2個小時。老板卻說:“高溫津貼和清涼飲料都發了,個人防護用品樣樣俱全,目前正在趕工期,怎么能停工休息呢?”大伙兒質疑:“難道拿了高溫津貼,就得拼命干活嗎?”
解析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如果存在“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則除外。由此可見,露天作業是有限制的,如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企業不停止露天作業就涉嫌強令冒險作業。
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
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算工傷
案例
小劉是某工地的砂漿攪拌工,由于連日在高溫下作業,小劉在工地中暑昏迷。后當地職業病防治診斷機構確認,小劉的中暑屬于職業病,小劉被認定為工傷。經協商,所在公司給予小劉工傷保險待遇。
解析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并依據診斷結果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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