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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01:54:50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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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 第三章職工代表第四章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章廠務公開第六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民主權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組織職工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等行使民主權利的活動。 第四條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民主管理還包括廠務公開、平等協商、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民主議事會、民主懇談會、勞資協商會等形式。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應當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 促進非公有制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第五條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指導和幫助企業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企業工會、縣級以下區域工會和行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具體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第七條實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形式民主管理的企業,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于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由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安全生產、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模范推薦人選; (四)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根據授權選舉或者推薦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五)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國有企業以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除行使第八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公積金使用、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和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裁員的實施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有關勞動報酬、職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業重組、改制、解散、破產中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三)民主評議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廉潔從業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除行使第八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或者五年。 職工代表大會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方可召開。 職工代表按照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與職工代表各團(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成員中,工人、技術人員、銷售人員、基層管理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經企業工會、企業經營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成員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工會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召集,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重要問題,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邀請企業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會議議題由企業工會聽取職工意見后提出,或者與企業負責人協商提出,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或者職工。 職工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職工二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職工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經主席團討論同意或者企業工會與企業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以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和表決相關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對企業負責人和職工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將屬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或者通過,并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集團企業的總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的總部機關和各分公司、分廠、車間以及其他分支機構,可以采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等形式,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職工代表)的權利。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同時終止。 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選舉職工代表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劃分選區。職工代表調離原選區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區可以補選代表。 職工對不稱職的職工代表有權罷免。職工代表受到刑事處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選舉、罷免、補選職工代表,應當召開職工會議或者選區職工會議,經全體職工或者選區職工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中,企業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總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集中安置殘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殘疾人職工代表。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二)參加企業各項民主管理活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向企業反映職工意見和建議; (三)向職工報告履職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企業不得單方面解除職工代表勞動合同。 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第四章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下一定區域內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內,尚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通過選舉職工代表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區域工會、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本區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用工、企業或者行業發展、社會保障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區域、行業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三)監督區域、行業內的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執行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第二十六條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額分配到區域、行業內的企業,由企業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區域或者行業工會負責人、行業協會負責人、企業工會與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應當作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 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企業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第五章廠務公開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廠務公開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等情況,按照一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企業應當公開的事項未予公開的,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工會反映。 企業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或者通報廠務公開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情況; (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決定; (三)企業制訂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四)簽訂、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除公開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投資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等重大決策;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企業重大資產權屬變化、資產評估等生產經營重大問題; (三)企業業務招待費用使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兼職、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廉潔自律情況; (四)民主評議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廠務公開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通報; (二)在職工議事會、聯席會議、企業情況發布會上公布; (三)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四)企業內部信息網絡、企業報刊、廣播、黑板報等便于職工知曉的其他形式。第六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第三十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應當在公司工會負責人、工作人員和職工中提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履行下列義務: (一)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的意見; (二)參與企業決策和監督時,代表職工利益行使權利,認真履行職責; (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四)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職工聯名提議,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可以罷免。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民主管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對地方總工會提出的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以及其他妨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侵犯職工民主權利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發現企業有下列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情形之一的,可以發出整改意見書,要求企業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提交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的; (三)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決議、決定的; (四)阻撓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整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進行其他打擊報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在授予企業或者企業經營者涉及生產經營管理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作為評選依據。 第三十七條職工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企業工會應當代表職工方與企業經營者協商解決。 企業工會與企業經營者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方總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協調解決。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使職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企業民主管理監督檢查職責,妨礙企業民主管理活動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企業民主管理活動中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事項,依照《陜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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