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張志超(中)被無罪釋放后手持判決書在法院外。封面新聞記者柴楓桔攝影
6月2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山東“張志超案”當事人處了解到,當日,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臨沂檢察院)工作人員當面向張志超通報了檢察院系統對該案的追責處理結果,山東檢察院系統共十人因“張志超案”被追責。
張志超對封面新聞記者回憶,當日上午,臨沂檢察院三名工作人員來到其住處,口頭通報了問責結果。被問責的十名檢察系統工作人員涉及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三級檢察院,問責結果由黨內嚴重警告至批評教育不等。
張志超回憶,通報問責結果也就幾分鐘的時間,他沒有記清具體的被問責人員的名字。“念了一下就走了。”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今年全國兩會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表示,最高檢對2018年以來改判糾正的246件刑事錯案啟動追責,“張玉環案”、“張志超案”等錯誤關押十年以上的22件直接督辦,從嚴追責問責511名檢察人員,其中相關檢察院班子成員134人,退休人員122人。張軍指出,“終身追責”不是口號,糾錯不能止于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
現年32歲的張志超是“臨沭二中奸殺案”蒙冤當事人,該案又被稱為山東“張志超案”,受到社會關注,封面新聞曾長期對此案進行跟蹤報道。從15歲至30歲,張志超曾被錯誤羈押近十五年時間。
2005年2月,時年15歲的臨沭二中高一學生張志超被指控強奸殺害同校女生遭羈押,后被臨沂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同年級的王廣超被控犯包庇罪,獲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一審宣判后,張志超未上訴,但入獄5年后提出申訴,否認是其所為。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2020年1月13日,山東高院再審改判張志超無罪。當年6月1日,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向賠償義務機關臨沂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780余萬元,其中包括180余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及6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1年1月26日,張志超與臨沂中院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共獲賠償金332萬元。3月30日,張志超向臨沂市監察委員會、臨沂市檢察院提交了追責控告書,請求對“張志超案”錯案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張志超在追責控告書中請求對12名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其中8人為原臨沭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和法醫,4人為原臨沂市中院法官和書記員。記者從張志超及其代理律師處了解到,截至目前,除檢察院之外,公安部門和法院部門尚未向其通報相關責任人員的問責結果。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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