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家婚慶公司網購60只花瓶,收貨后第6天申請退貨。商家同意退貨申請后開箱驗貨,發現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漬,于是拒絕退款。買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將商家告上法庭。經審理,杭州互聯網法院駁回了買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中,買家認為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為完整、無破損的狀態,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商家應履行退貨義務。商家則表示,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已嚴重影響二次銷售,有明顯使用痕跡,不滿足“無理由退貨”的條件。法院審理認為,使用過的花瓶并不完好,不支持無理由退貨,遂駁回買家的訴訟請求。
網購60只花瓶用完就退貨,這是一種典型的濫用“無理由退貨”行為,買家鉆法律法規“空子”牟利的意圖再明顯不過。
法院駁回買家訴訟請求,具有突出的普法和警示意義。
消費者在網購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難免出現網購商品不及預期的現象。基于此,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無理由退貨”初衷是為了規范網絡購物,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在現實生活中,個別消費者自恃有“無理由退貨”條款兜底,把退貨期限當作使用期限,反復下單嘗鮮,用完再退貨,退了再買新的,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網購秩序,侵害了經營者的應有權益。
實際上,法律規定的“無理由退貨”,不等于“無限制退貨”“無條件退貨”,法律對于“無理由退貨”的條件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這里“完好”,并不只是一些人認為的外觀完整、無破損,標簽和包裝保存完整等。《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里面講得很清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以上述案件為例,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買家也承認婚禮中曾在花瓶裝水并插花。該行為已經超出“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的范疇,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直接影響二次銷售。用商家的話說,“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這批花瓶對商家來說等同于報廢”。這種情況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家訴請無理由退貨缺乏相應依據。
“用完就退貨”被駁回,無異于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消費者應合理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恪守消費倫理,不能貪圖鉆制度“空子”,薅“無理由退貨”的羊毛。
對于廣大經營者而言,在嚴格履行無理由退貨法定義務,尊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退貨要求也應敢于說不,必要時主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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