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市場監管局發布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引導電動自行車用戶進行戶外充電,保障用電安全。
通知要求,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的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對暫不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當地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專班要求,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明確升級改造時間節點。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自今年8月1日起,省內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各地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
省內具備運營能力的街辦、居(村)委會、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以及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電設施,并從低確定充電服務費。對第三方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單位接受委托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時,應與業主充分溝通,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給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等方式,降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電網企業應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加快改造,盡快實現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記者 楊曉梅)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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