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規范西安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發改部門、教育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市屬各公辦幼兒園: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20〕5號)、《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1〕390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公辦幼兒園擴容提質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24〕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健康持續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
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為: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二、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收費標準。西安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如下:
西安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
單位:元/生·月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過30%。
(二)執行范圍。保教費收費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所有公辦幼兒園,其中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西咸新區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保教費標準在不高于上述標準的基礎上由各區縣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轄區政府審定后執行,并抄送市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部門。
各開發區原隸屬相關行政區域內的公辦幼兒園,執行相關行政區的保教費收費標準。
(三)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24年秋季起新入園小班幼兒執行新標準。2024年秋季在園的中班幼兒執行老標準。公辦幼兒園大班幼兒按現行規定免收保教費。
(四)困難家庭保教費優惠政策。自2024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園幼兒,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免收保教費。
(五)保教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一)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收費應與保教費區分,單列開票收取,不得與保教費合并收取。
(二)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伙食費(含餐點)按月預收,專款專用,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伙食費成本包含非財政撥付的原材料、人工、水電氣、廚房用具等費用)。
(三)代收費不得加收任何服務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對入園和在園幼兒進行體檢的,體檢費用按照陜西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免費提供的規劃免疫疫苗不得收費;保險費按照保險公司公布的險種費率計收。
國家及陜西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退費規定
(一)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月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月保教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余整月未入園的,全額退還保教費。
(二)幼兒園寒暑假起收假當月,以實際未在園天數據實退還保教費。
(三)因園方原因或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等不可抗力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按實際未在園天數據實退還保教費。
(四)伙食費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五、加強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
(一)嚴禁自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各公辦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擅自提高保教費標準。除本通知規定的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各公辦幼兒園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嚴禁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等;嚴禁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接送卡費、育兒報刊費、教材和資源包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
(二)加強收費公示。各公辦幼兒園應在顯著位置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減免優惠規定、退費規定和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建立收費臺賬制度。各公辦幼兒園實行收費臺賬制度,按要求據實填報《收費情況報告表》,于每年3月底前按隸屬關系向市、區縣、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收費情況,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后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四)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區縣(開發區)財政、教育部門應確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入全部撥付幼兒園,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各公辦幼兒園要確保撥付的教育經費全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園條件,提升辦園質量,保障公辦幼兒園健康發展。
(五)加強公辦幼兒園收費監管。各級教育、發改、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公辦幼兒園收費監管,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執行退費規定,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及未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開學起執行。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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