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陜西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計劃提到,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計劃包括22個方面。
強化聲環境功能區管理
組織開展聲環境功能區評估和優化調整。逐級開展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工作,西安市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評估,其他市(區)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規范要求,及時優化調整,確保聲環境功能區劃科學合理。
推動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依據《噪聲法》、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開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工作。
嚴格噪聲源頭監管
加強規劃管控。在制、修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中,要將噪聲污染防治任務予以納入。編制實施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產業園區、城際鐵路網和公路網等有關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規劃項目建設產生的噪聲對環境質量的影響,準確識別噪聲敏感建筑物目標,統籌規劃、優化布局,嚴格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要求。
強化交通運輸規劃控制。在制、修訂交通運輸領域規劃、開展交通基礎設施選線選址過程中,充分考慮公路、鐵路等城市公共交通、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優化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布局,合理選線選址,明確噪聲污染防治任務。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作為綠色公路、美麗公路和公路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科學選線布線,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結合城市規劃,統籌推進穿越中心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新建鐵路項目應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完善民用機場選址、總體規劃審批、機場及其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制的協調機制,落實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的規劃管控。在已有的公路、城市交通干線兩側新規劃建設內容,應統籌考慮新建項目類型和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措施,盡可能從源頭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以及新建項目的噪聲影響。
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建設布局。統籌規劃醫院、學校、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學校、幼兒園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嚴格工業噪聲管理
落實工業噪聲過程控制。噪聲排放工業企業切實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開展工業噪聲達標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工業企業噪聲超標排放行為,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和試車線等聲源噪聲管理,避免突發噪聲擾民。
樹立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點。國有企業、行業績效引領性企業切實發揮引領作用,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創建一批行業噪聲治理典型示范企業。
強化工業園區噪聲管控。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推動有高噪聲設備的工業企業項目和噪聲重點排污企業進入工業或產業園區,嚴控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
此外,將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將聚焦管理重點強化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強化標本兼治,加大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包括加強公路、城市道路噪聲污染防治,推動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深化民用機場周圍噪聲控制。
完善社區鄰里噪聲管控
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包括強化營業場所噪聲污染管控、加強公共場所噪聲監管、完善社區鄰里噪聲管控。
完善社區鄰里噪聲環境方面,具體內容如下:推動公開新建居民住房噪聲相關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實施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規范化,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采取或者擬采取防治的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等內容。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
細化居民住宅區噪聲管理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相關共用設施設備應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加強室內噪聲管理。室內裝修活動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家庭場所進行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應當合理安排活動時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影響。飼養寵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推動寧靜小區建設。按照國家指導文件,鼓勵各市(區)根據實際情況,號召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寧靜小區建設,提高居民滿意度,并向社會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
深入實施社區自我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將《噪聲法》納入社區工作者培訓內容,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
此外,還將完善法規標準建設,強化科技教育支撐;提升監測能力建設;嚴格監督執法;強化責任落實,引導全民共治。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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