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有一親友叫陳國樹,2003年9月,陳國樹騎自行車到縣城務工,行至一下坡處時,突遇一老人章某橫穿公路,陳躲避不及,將其撞倒。陳國樹見章某傷勢過重,怕承擔巨額醫療費用,將章某抱至路邊后逃離現場,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章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該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國樹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般認為,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人死亡、重傷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騎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讀者 陳科
陳科讀者: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危害交通運輸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自行車、馬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一般導致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要比機動車小,但并不是絕對不可能。所以,我國有關的交通管理法規才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在車輛裝置、車輛裝載、車輛行駛等方面作了嚴格規定和限制。限制的目的,就在于為了防止非機動車在特定情況下發生事故,導致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當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被用來從事交通運輸活動或者非機動車輛的駕駛與正在進行的有關交通運輸活動有直接關聯的情況下,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輛,違章肇事,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導致法定的危害結果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我國素有“自行車王國”的稱謂,有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地與非機動車違章有關,在一定情況下,騎自行車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在此,我們要提醒大家,騎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平時要注意檢查車輛裝置特別是剎車等裝置是否齊全有效,不可騎“帶病車”上路,否則,在傷害他人的同時還會害了自己,甚至受到刑罰追究。
重慶市大足縣檢察院 唐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