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一 男女平等列為基本國策
■條文 決定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背景 在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過程中,是否應把“男女平等”這一項基本國策列入,成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的焦點。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把男女平等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法律中確定下來,順應了時代要求,符合我國國情,也體現了廣大婦女同胞的意愿。
此前,被我國列為基本國策有:改革開放,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科教興國,“一國兩制”等。
焦點二 首次立法對性騷擾說“不”
■條文 決定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了性騷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
■背景 性騷擾問題,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卻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據有關方面介紹,目前性騷擾的地點大多發生在工作場所,少部分發生在公共場合或者私人場合;而職場性騷擾又大多發生于上下級之間,建立在權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礎上。
正因如此,6月26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草案中關于禁止性騷擾的條款得到許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肯定,在社會上也引起了極大的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決定,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納入法律規范之中,被許多專家視為這一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
■爭議 但有關專家表示,禁止性騷擾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級階段”,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比如,性騷擾的內涵是什么?具體的罰則是什么?其他相關法律如何跟進?
還有專家認為,這一決定正式施行后,性騷擾的受害者要想通過打官司討回公道,可能還會跟以前一樣面臨舉證難的問題,“因為性騷擾多發生在私密的場合,言語和身體接觸很難留下證據。”
焦點三 國家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條文 決定除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外,還要求“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確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的機構和組織,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決定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背景 近年來,家庭暴力已成為婚姻家庭領域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全國婦聯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近年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每年要接待和處理30余萬個的群眾來信來訪,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類問題,而家庭暴力是主要問題之一。在家庭暴力投訴量呈較高增長態勢的同時,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節日趨嚴重。在婦聯系統近年來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訴中,致傷致殘、致死的案件增多,暴力的惡劣程度上升,2003年接到的由于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訴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
焦點四 執行退休制度不得歧視婦女
■條文 決定明確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還修改、新增了許多條款,以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并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決定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決定同時還對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給予最大限度地保障。比如,決定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背景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少數單位在女職工退休問題上,采取帶有一定歧視色彩的辦法,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
焦點五 學校錄取學生不得歧視女性
■條文 根據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此外,決定還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背景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斷提高,兩性受教育差距逐漸縮小,各級各類學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顯提高。但是我國婦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婦女的文化素質總體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
針對當前我國女性受教育程度總體上仍低于男性、許多貧困和流動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還存在歧視女性等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非常重視對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規定學校錄取學生不得歧視女性。
焦點六 三個特殊時期 男方無權提出離婚
■條文 決定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為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決定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焦點七 立法推行生育保險制度
■條文 決定在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的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決定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決定同時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決定還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條文 決定在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的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決定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決定同時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決定還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焦點八 婦女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
■條文 決定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決定規定,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決定同時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責任編輯: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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