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農民工邸千禮來信說:我2005年來陜西,經人介紹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當時經雙方口頭協商,月工資為800元,除此之外什么都沒有。2008年單位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要求要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工長交給我一份空白“勞動合同書”叫我按要求填寫,并簽名蓋章。因我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不知道該咋簽,請問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些什么?
邸千禮同志信中提出的問題,在當前全面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期間,是個帶普遍性的問題。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把握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時,是平等的協商關系,勞動合同中的所有必備條款和協商條款內容都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3、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應各執一份。
4、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6、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為借口不簽訂勞動合同。
7、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對應關系。按《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間工資報酬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趙延祥 毛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