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第二天,卻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這還能算工傷嗎?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廈門某橡塑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某公司)應支付被告王小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8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73488.8元。
2007年1月8日,王小姐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到2007年4月15日止,月平均工資600元。
2007年4月3日,因合同期限快到期,王小姐向公司提出辭職,由于公司審批程序復雜,她只好邊上班邊辦辭職手續。4月4日7時20分許,王小姐在搭乘朋友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去上班時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小姐不負事故責任。王小姐因事故受傷在廈門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4天,在廈門市口腔醫院住院治療63天。事后經交警部門調解,王某賠償王小姐人民幣33000元。
2007年7月26日,廈
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
認定書,認定王小姐此次受
傷為工傷,2008年1月21日,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書,認定王小姐為傷殘八級。隨后,王小姐向廈門市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8年5月16日,該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王小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8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73488.8元。
某公司不服上訴,稱王小姐曾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王小姐填了正式辭職表格的第二天就發生車禍,非常奇怪,應認定其已辭職,要求撤銷廈門市集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
集美法院認為,被告王小姐與原告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王小姐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經勞動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江榮義文弈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