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我是一個剛走向企業的學生,就業時遇到了試用期問題。不知國家對此有什么規定,請予回答為盼。寶雞市讀者 王曉明
王曉明同志:對于試用期的長短與試用期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早有明文規定,即: “勞動合同期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請你對照相關規定,維護好你的合法利益。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