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某機械公司工作,工資實行計件制,每天經常要延長兩三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才能完成工作任務,更沒休過星期天,但公司從未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職工多勞多得,無須支付加班工資。這個理由能站得住腳嗎?
王文: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延長的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該支付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且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規定的高。
該公司雖然實行計件工資制,但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在休息時加班,以職工多勞多得做擋箭牌,不支付加班補貼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