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叫韓文,于2007年5月進入一家貿易公司工作,曾連續兩年按規定享受了帶薪年休假。今年5月,我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2009年帶薪年休假并未執行。請問我今年在原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能否向公司索要應休未休天數的工資。
韓文韓文同志:
根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