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務工者寫下免責“保證書”也無效
律師提醒,因不愿繳納保險而拒簽勞動合同,不利于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利益
本報訊 (記者劉旭)日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吳鋼與大連某電力設備制造企業(以下簡稱設備制造企業)解除勞務關系,起因是吳鋼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設備制造企業經理黃麗表示,公司確實想留住吳鋼,但用工風險太高,只能辭退。
2023年7月,老家在遼寧省鐵嶺市昌圖縣的吳鋼到設備制造企業從事操作工。由于自己在老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了社保,他遲遲不愿與設備制造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其繳納社保。
“約定每月工資到手7500元,繳納社保后,實際到手就會降到6000元,而且繳納的保費還會增多。”吳鋼表示,由于生活壓力,他希望拿到手的報酬多一點,也沒有考慮到退休金那么長遠的事。
而黃麗考慮到企業急需用人,便同意以簽訂勞務協議的方式雇傭了吳鋼。
無獨有偶,此前,2022年10月,來自黑龍江的農民工趙凱入職該設備制造企業,由于還沒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仍舊繳納社保,所以他遲遲未與設備制造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沒想到上班才10天,趙凱就發生了工傷。趙凱申請勞動仲裁并獲支持,設備制造企業不服,遂訴至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法院未采納設備制造企業提出的勞動者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判決企業敗訴。2023年12月,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下,設備制造企業一次性給付趙凱工傷待遇4.5萬元。
在趙凱一事發生后,設備制造企業發現了用工風險,于是催促吳鋼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只能辭退他。吳鋼向公司承諾,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工作中出事了自己負責,并愿意寫“保證書”。
“吳鋼這小伙確實不錯,公司也需要他,但用工風險太大。因此公司決定,要么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保,要么辭退,并承擔經濟補償。”黃麗說。
最終,雙方協商一致,設備制造企業支付吳鋼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000元。同時,如果吳鋼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隨時歡迎他再來上班。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提醒,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寫下自己拒簽勞動合同免責的“保證書”,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不能主張雙倍工資,但一旦發生工傷,即使寫下“保證書”也是無效的,不利于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工人日報)
(應采訪對象要求,當事人為化名)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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