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老人托女兒代管存款,要求女兒返還時,女兒卻拿出一份贈與協議,不愿意返還。究竟是保管還是贈與?這份贈與協議真的將老人的養老錢“贈與”了女兒嗎?近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新虹橋法庭就受理了一起涉老人“養老錢”的合同糾紛。
原告許阿婆今年80歲,育有兩女,因重病后無法獨自居住,被小女兒楊某送進養老院。入住養老院前,許阿婆把僅有的38萬元積蓄以銀行卡和定期存單的形式全部交給楊某保管,并告知楊某銀行卡密碼。
原告許阿婆訴稱:
2022年開始,楊某在其母許阿婆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取走或消費許阿婆的積蓄,共取走定期存款350,000元,現金取款80,100元,消費2807.89元,扣除用于養老院的費用,侵占的錢款合計383,715.63元。許阿婆為支付養老院費用向楊某索要這筆積蓄卻被拒絕,無奈將楊某告上法庭。
被告楊某辯稱:
原告主張的35萬元定期存款是原告對被告的贈與。該協議為打印件,按有原告手印,其中載明:
贈與人:許阿婆
受贈人:楊某
贈送人許某某自愿立約如下:茲因從2000年到現在受贈人楊某一人在生活上無微不至地照顧和關心我……經慎重考慮,我將名下的某銀行定期存款35萬無償贈送與楊某,希望其今后更加盡心盡力照顧我的晚年生活,雙方鄭重訂立贈送協議,特此存證。
然而,原告許阿婆卻表示自己不識字,根本不知道這份協議的內容,也從來沒有簽過這份協議,上面的手印可能是楊某在帶其辦理其他銀行業務時欺騙自己印上去的。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許阿婆和被告小女兒訂立的贈與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本人、案外人陳述及戶口本所載,原告許阿婆文化水平為“文盲或半文盲”,僅能認識自己姓名和數字、會打麻將。盡管被告楊某及其律師稱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簽訂的協議盡到審查義務并全面誠信地履行,但難以認定原告的文化水平能夠使其完全理解贈與協議的內容并知曉其所反映的權利義務。被告主張協議簽署前其曾向原告逐字宣讀協議內容,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法院認為該贈與協議即使有原告手印,亦無法證明協議系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難以認定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結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及已簽訂的財產交接單,本案中雙方民事法律關系應被認定為保管關系。
據此,閔行區人民法院判令小女兒扣除合理贍養支出后向許阿婆返還剩余部分36萬元。案件判決生效后,小女兒未提出上訴并已將錢款歸還許阿婆。
法官說法:
贈與協議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就贈與協議等合同的效力而言,其構成的有效要件包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在協議中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理解協議內容及其法律含義的情形下,協議不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即使有簽字蓋章也應當認定為無效。為保證贈與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在簽訂協議時保留錄音錄像證據,或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進行見證并簽名、捺印、確認。
子女是否可以任意支配老人財產?
老年人對個人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贍養等名義竊取、騙取、強行索取或擅自處分老年人的財產。老年人應提高保護自身財產權益的意識,若將財產交由子女保存或代管,在交接錢款時應注意留存證據,并就錢款去向同子女保持溝通。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親情是人類最珍貴的情感。同時,尊老、敬老、養老、助老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希望廣大子女在金錢和親情面前都能做出恰當抉擇,在處理家庭事務時能夠尊重老人意愿,不要為了利益在家人之間留下難以愈合的情感裂痕。同時,社會各界也應更加廣泛地關注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例,更加重視老年人權益保護,在全社會提倡道德觀念、責任意識與和諧家風,為老年人的幸福晚年提供堅實保障。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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