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的崗位,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信息外,通知還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
嚴女士同意入職并向原公司辭職,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誰知幾天后,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職。而在其他平臺上,該公司仍在發布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溝通無果后,嚴女士陷入失業狀態,于是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余元。被告公司則辯稱,該入職通知是借鑒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懷孕檢測,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因發展需要,嚴女士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后,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余元。
法官心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尚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毋庸置疑,懷孕女性作為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就業權,且這一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入職前女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沒有告知懷孕情況的義務,強制孕檢更是侵犯了平等就業權,因此,對于用人單位入職前需要進行孕檢的要求,勞動者可以予以拒絕。
關于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多次磋商,相互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因此產生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說,勞動者收到offer后基于信賴,可能會辭職或者拒絕其他的入職要約,此時一旦撤銷錄用,勞動者就要重新尋找就業機會,導致一段時間內的工資收入損失。該損失是因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造成時,其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賠償。
專家點評
曹艷春,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研究會會長。
近年來,有些企業在招聘時發放的報名表、登記表中設有“婚姻狀況”“生育狀況”欄目,要求應聘者填寫婚育信息,有些企業甚至要求女性求職者提供孕檢報告,侵犯了勞動者的隱私權和平等就業權。這些行為不僅限制了女性的職業發展,還容易加劇社會對女性的歧視,與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背道而馳。
為了消除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我國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就業性別平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女性的平等就業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出于各種原因,仍存在或明或暗的性別就業歧視行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就業性別歧視案件,侵害了原告嚴女士的平等就業權,任意取消錄用損害了原告的信賴利益,用人單位應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給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在招聘時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勞動者權益。合法依規、誠信以待,才是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勞動者對于求職中遭遇的各類就業歧視行為,也要勇敢地說“不”,注意收集、留存證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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