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馬如花,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20年5月20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600元。
2020年11月23日,馬如花受傷,自此再未給公司提供勞動。2021年7月6日,馬如花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雙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即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馬如花于2020年5月20日到公司提供勞動,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馬如花的報酬由公司支付。因此,應認定馬如花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隨即申請高院再審。高院認為,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不能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2023年3月30日,高院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馬如花與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勞動關系。
網友聲音
此案例一經曝光,便迅速在網絡平臺引起網友熱議。
部分網友引用相關法律法規認為,法院判定馬如花和公司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是正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上白紙黑字寫著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就終止。”
有在企業從事人力資源方面工作的網友跟帖表示,超齡員工的勞動關系認定是所有HR都很頭疼的一個問題,希望司法判決方面能夠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勞動關系涉及的不是單獨的法條,而是涉及了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和賠償,以及醫療、工傷甚至養老等方方面面。”
還有網友指出,員工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購買社保,但是出現工傷等情況又要對單位追責,這樣會導致沒有企業敢用超齡的人員,這群人的再就業也會是一個問題。
也有網友結合現實情況表示,有很多到了退休年齡但依然在從事保安保潔之類工作的人,希望保障其權益的相關法律能夠不斷完善。
專家觀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419號建議的答復》指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女工人年滿50周歲仍繼續就業的,不屬勞動關系,也就難以享受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
本案中,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判定雙方間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1.從案件事實來看,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女工人年滿50周歲應當退休;
2.從法律規定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關于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終止的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從法律精神和社會效果來看,因馬如花到公司工作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無法為其開設社保賬戶、接受其社會保險的繳納,如確立勞動關系,公司將面臨司法裁判確立義務難以履行的困境,容易激化社會矛盾,故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不能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沒有足夠理由亦不能改變調整養老保險等勞動保障關系的現行規章規定。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朱蘭英展翔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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