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法院報 懷孕生子本是件大喜事,豈料產假回歸后遭遇“職場歧視”,被調崗至邊緣崗位,后又被解聘。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哺乳期女職工勞動爭議糾紛案,判令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資5165.5元。
2014年5月12日,謝某入職某小學擔任教師工作,并與某小學簽訂書面聘用合同。2021年,謝某因生育,向學校申請產假和哺乳假。其產假于2021年3月30日結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結束。
產假結束后,謝某向某小學提交了返崗申請,但某小學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謝某從事校園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謝某明確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謝某未出勤。2021年6月15日,某小學向謝某發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某小學與謝某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滿,合同到期不續簽。謝某經勞動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支付拖欠工資。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某小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拖欠的工資,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在本案中,某小學于2021年7月10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未延續至謝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滿,違反了上述規定,某小學的行為屬于違法終止與謝某的勞動合同。對于謝某要求某小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關于拖欠的工資問題,謝某產假結束時曾向某小學提交了返崗申請,謝某崗位為教師,某小學應當提前為其安排對應崗位,但某小學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謝某擔任校園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且無證據證明前述安排有正當理由。謝某明確表示不同意,故造成謝某上述期間內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某小學。但謝某未及時返崗或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導致其損失擴大,且鑒于謝某確未提供勞動,故法院酌定相關工資差額。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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