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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權益 > 以案說法 請假時間“沖抵”的是是非非
2024-02-19 14:04:24來源:陜工網—陜西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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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遲到、早退的時間能否“沖抵”帶薪年休假的爭議。

案例之一,葛某離職后主張公司未安排其休上年度年休假,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公司稱葛某工作期間遲到、早退累計達45小時,未扣其相應工資,應優先抵扣年休假,故視為葛某上年度年休假已休。

仲裁委員會認為,某公司雖主張葛某存在遲到、早退情形,但上述情形不屬于葛某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以遲到、早退時間抵扣年休假天數的做法于法無據。考慮到葛某的確存在遲到、早退情形而公司未扣除相應工資,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

現實中,涉及請假時間“沖抵”的勞動爭議并不少見。讓我們通過相關事例,一起“漲知識”吧。

多放的春節假期可“沖抵”年休假嗎?

【說來聽聽】

肖女士2016年10月8日入職星哲公司,2018年12月10日離職。她每年享有10天年休假,2018年未休年休假。

一審法院據此核定肖女士2018年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為9天(342天÷365天×10天),判決星哲公司支付肖女士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但是星哲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

“這是肖女士的釘釘打卡記錄,可以證明她在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5日之間未打卡,比國家春節放假日多休了4天假,公司就用員工年假折抵了……”庭審中,星哲公司還出具了2018年春節放假微信通知,以證明公司在2018年春節放假11天,比國家法定春節假日多3天假。

二審法院認為,星哲公司雖提交證據顯示肖女士春節放假期間放假的天數超過法定放假天數,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有規定或員工承諾多出的天數可用于抵扣年休假,其據此主張多出的天數應用于抵扣年休假本院不予采納。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點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統籌安排年休假,法律并不禁止,但須有明確規定或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超過法定的放假天數,可視為企業自主決定的福利待遇,不宜“沖抵”法定的年休假天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鼓勵各單位結合帶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實,安排職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安排職工在除夕休息且需“沖抵”法定年休假的,應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或與職工協商一致,以免發生爭議。

加班時間可“沖抵”遲到、事假嗎?

【說來聽聽】

“我們并不欠加班費。”士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他(謝先生)是有一些加班時間,但都已被事假、調休和遲到時間沖抵了。”

謝先生在士邦公司擔任設計工作,經常在下班后和休息日加班,但遲到請假的事情時有發生。經統計,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間,他的遲到時間為2855分鐘,加班時間為10163分鐘,事假與調休時間共計為3090分鐘。

“可是我的加班時間比這些時間的總和還要多得多啊!”謝先生很不服氣。士邦公司也承認,公司提供的《考勤情況表》上載明的事假是按1∶1比例沖抵加班時間,遲到則按1∶2比例沖抵加班時間,曠工則按1∶3比例沖抵加班時間。

法院認為,士邦公司以遲到、事假時間沖抵謝先生的加班時間,并無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應按照1∶1的比例沖抵謝先生的加班時間。謝先生加班時間為4218分鐘(10163分鐘-2855分鐘-3090分鐘)。按其解除勞動合同前月平均工資6000元計算,士邦公司應支付加班工資為3636.2元(6000元÷21.75÷8÷60×150%×4218分鐘)。

【法律點評】

用人單位用事假、遲到時間沖抵加班時間,如雙方有約定,或規章制度有規定,或企業在執行中確有慣例,且符合平衡雙方利益原則的,法律并不禁止。但用人單位安排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可以安排補休,須支付不低于300%加班工資。故對于事假、遲到時間按1∶1的比例沖抵休息日加班時間或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按1∶2的比例沖抵休息日加班時間或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按1∶1的比例沖抵法定休假日加班時間,則顯失公平,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本文開頭案例中,法院不支持遲到、早退時間按1∶1的比例沖抵年休假,除了未征得勞動者同意,也因為年休假的“含金量”更高:未休年休假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工資報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酌情認定勞動者請事假1天折抵0.75天年休假。

綜合工時制的年休假天數可“折抵”到工作日嗎?

【說來聽聽】

邵先生在一家24小時營業的便利店當收銀員,該便利店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邵先生“做一休一”,每個工作日工作時間為11小時。他的全年應休年休假為5天。

最近邵先生計劃出國旅游10天,準備向公司申請休5天年休假。但是公司HR答復說:“你請年休假沒有問題,但是休假時間要比照標準工時進行折算。你每個工作日工作11個小時,而不是標準工時的8小時,如果你也休5個工作日的話,實際上你總共就休了55個小時的年休假,超過了標準工時的40小時。所以經過折算之后,你只能休3.6個工作日。”

邵先生感到非常遺憾:這樣他的出國旅行計劃無法實施。那么,他是否只能休3.6個工作日的年休假呢?

【法律點評】

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和標準并不區分不同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條件,用人單位就應對其進行安排。一般來說,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連續休息24小時;計算綜合工時應出勤時間時扣減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時間(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即邵先生應享受年休假天數仍然為5個工作日,而不是3.6個工作日。由于計算他的綜合工時應出勤時間時,扣減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時間,是按40小時(8小時×5天)計算,而不是按55個小時(11小時×5天)計算,因此他最終也沒有“占到便宜”。

總之,邵先生要求休5個工作日的年假并非沒有依據。當然,如果職工同意將自己的5天年休假時間“折抵”為3.6個工作日,法律并不禁止。□阿斌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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