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光明日報》近日報道,小宜想成為主播,但當時身份證不在身邊,就借用表姐小王的身份證號在某直播平臺注冊了賬號,并一直使用該賬號進行直播,持有該賬號的直播收入。在她的努力下,賬號擁有30.6萬名粉絲,成為在直播平臺中有較高“財富等級”“明星等級”的主播。后小宜向直播平臺申請變更直播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直播平臺經審核發現賬號直播主體一直為小宜,遂變更實名認證人為小宜。表姐小王認為,直播平臺與小宜惡意串通,變更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嚴重侵犯了其虛擬財產權益,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直播平臺將直播賬號的實名認證人更改回自己。
法院經審理認為,直播賬號屬于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賬號的財產權益客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賬號本身,二是經過用戶對賬號個性化使用、經營產生的粉絲、流量等財產性權益。根據直播平臺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小王未經平臺審核將賬號交給小宜使用,屬于違規轉讓,平臺終止小王繼續使用賬號,是基于協議約定和規則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構成侵權。賬號是通過小宜長期運營,才產生了粉絲數量等新的財產性內容。該部分財產內容源于觀眾對小宜及其直播內容的肯定,建立在小宜的勞動與經營之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將相關財產權益分配給創造者,符合勞有所得的價值導向,也更加公平。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認為,從合同外觀來看,在賬號實名認證人為注冊人期間,注冊人享有使用權。但實際使用人通過個人勞動創造、增加了賬號的虛擬財產,其是否享有虛擬財產利益?這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從公平原則出發認定各方對網絡虛擬財產形成所作出的貢獻。網絡虛擬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價值,民事主體為獲得相應的價值付出了勞動。將虛擬財產權益給予付出勞動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則。二是從效率原則出發,最大限度發揮網絡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小王注冊新賬號的成本低,而小宜舍棄該賬號,會造成賬號上添附的虛擬財產浪費。司法裁判應當尊重虛擬財產的發展規律,平衡好各方利益。互聯網平臺也應進一步完善實名制管理。□陳慧娟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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