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四川某建筑勞務公司安全員姜先生稱,今年3月的一天,他在工作時受傷,6月初,老板將公司轉讓了。他找新公司老板索要工傷賠償時,新公司老板認為應當找原來的老板負責。姜先生問:公司轉讓了,職工工傷保險責任應該找誰負責?
針對姜先生咨詢的問題,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表示:公司轉讓的,不會導致公司主體資格的變更,仍應當由公司承擔原工傷保險責任。楊志元律師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公司的分離包括新設分離和派生分離,公司的合并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無論公司是哪種分離、合并都應當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公司轉讓是指公司的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進行轉讓,同時可能導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據該條規定,公司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并不會導致其主體資格的變更。股份轉讓后仍應當由公司對外承擔包括工傷保險待遇在內的民事或行政等責任。因此只要原公司主體資格沒有消滅,無論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我們通常所說的“老板”如何變更,都仍然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楊志元律師認為,公司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向曉文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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