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學校聘請李某為女生宿舍清潔工,與她口頭約定執行非全日制用工制,李某只需每天早晚將一棟女生宿舍的走廊和樓道打掃干凈即可,學校每半個月發一次工資,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上崗后,每天的工作時長不到3小時。后來,學校又要求她每天清理宿舍樓每間寢室的垃圾,并改為一個月發一次工資。李某覺得工作量增加,每天工作時長超過了4個小時,要求學校給她漲工資,學校不同意。于是,李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裁決學校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仲裁結果】
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李某的請求。
【焦點分析】
學校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的關鍵,在于對李某的用工形式是否為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本案中,學校給李某增加了工作量后,李某每天的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這樣一來每周也超過了24個小時,且該學校并沒有遵循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的要求,而是一個月發一次工資。其用工形式不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再適用訂立口頭協議的法律規定。因此,雙方屬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形,學校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本案啟示用人單位,如果確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要嚴格遵守法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周期的規定。□陳博醫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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