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勞動權益 新華社發 王鵬 作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7月5日從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臺眾包騎手入口注冊成為網約配送員,并在線訂立了《網約配送協議》,協議載明:徐某同意按照平臺發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選擇接受服務訂單,接單后及時完成配送,服務費按照平臺統一標準按單結算。從事餐飲外賣配送業務期間,公司未對徐某上線接單時間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實際上線接單天數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線接單時長為2至5小時不等。平臺按照算法規則向一定區域內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徐某通過搶單獲得配送機會,平臺向其按單結算服務費。出現配送超時、客戶差評等情形時,平臺核實情況后按照統一標準扣減服務費。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臺客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要求,被平臺客服拒絕,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徐某與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徐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徐某與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
根據《關于發布智能制造工程技術人員等職業信息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7號)相關規定,網約配送員是指通過移動互聯網平臺等,從事接收、驗視客戶訂單,根據訂單需求,按照平臺智能規劃路線,在一定時間內將訂單物品遞送至指定地點的服務人員。《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根據平臺不同用工形式,在勞動關系情形外,還明確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及相應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臺上注冊成為網約配送員,其與某科技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認定徐某與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對徐某進行了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從用工事實看,徐某須遵守某科技公司制定的餐飲外賣平臺配送服務規則,其訂單完成時間、客戶評價等均作為平臺結算服務費的依據,但平臺對其上線接單時間、接單量均無要求,徐某能夠完全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及工作量。因此,雙方之間人格從屬性較標準勞動關系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從事網約配送業務所必需的數據信息,制定餐飲外賣平臺配送服務費結算標準和辦法,徐某通過平臺獲得收入,雙方之間具有一定的經濟從屬性。雖然徐某依托平臺從事餐飲外賣配送業務,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將其納入平臺配送業務組織體系進行管理,未按照傳統勞動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擔組織成員義務。因此,雙方之間的組織從屬性較弱。綜上,雖然某科技公司通過平臺對徐某進行一定的勞動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認定勞動關系。因此,對徐某提出的確認勞動關系等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約配送員成為備受社會關注的群體,如何維護好其勞動保障權益也頻頻引發輿論熱議。在網約配送行業中,平臺企業對網約配送員存在多種組織和管理模式。在類似本案的模式中,平臺向非特定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不對配送員的上線接單時間和接單量作任何要求,但與此同時,平臺企業制定統一的配送服務規則和服務費結算標準,通過設定算法對配送員的配送行為進行控制和管理,并將配送時長、客戶評價等作為結算服務費的依據。一方面,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更加自由,不再受限于特定的生產經營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平臺企業借助信息技術手段打破了傳統用工方式的時空限制,對勞動者實現了更加精細的用工管理。對此,《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并指出相關部門應指導企業與該類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逐步推動將該類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圍。在仲裁與司法實踐中,應在區分各類情形的基礎上分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并積極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進一步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充分實現平臺經濟良性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護互促共進。
□據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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