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加重視,相關法律的完善和普法宣傳力度逐年加大,勞動者的理性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有所增強。
近日,筆者梳理了山東省日照市兩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兩起勞動爭議案例,提醒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合理用工,勞動者也要理性維權。
主播公司未簽合同 用工關系多方考量
某海產品經營部是一家專門從事初級水產品批發及銷售的個體工商戶。陳某于2021年4月起到海產品經營部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銷售海產品,由海產品經營部按照陳某每月銷售額2%的提成比例給陳某支付報酬,另根據陳某的出勤天數每天給予補貼100元。
隨后,陳某加入海產品經營部的直播工作群,該經營部的負責人羅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過微信群對直播人員、場所、時間進行統一安排,并對各位主播每月銷售額進行匯總公示,對于直播期間的產品解說、展示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均作了要求。后陳某認為海產品經營部無故降低其銷售產品的提成比例,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陳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海產品經營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海產品經營部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海產品經營部與陳某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海產品經營部未與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拖欠陳某工資,陳某據此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海產品經營部向其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及二倍工資差額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海產品經營部支付陳某拖欠工資、經濟補償及二倍工資差額。
某海產品經營部不服,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對于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當從主體資格、人身隸屬和經濟從屬性等方面進行判斷。法官提醒,網絡主播作為一種新就業形態,其從業情況、工作安排、利益分配等均呈現多樣化趨勢,用工單位與網絡主播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不能一概而論,雙方應積極簽訂相關用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退休人員再次就業 不再構成勞動關系
朱某某生于1955年11月,其達到退休年齡后又于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工資結算至2019年12月。工作期間,雙方發生糾紛,朱某某訴請確認其與某管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日照市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于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時已年滿63周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故裁定駁回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是用工實踐中的常見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具備成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類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糾紛的發生。此外,用人單位招用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在用工過程中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積極協助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或主動向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勞動者均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系繼續存在,并不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自然終止。□梁平妮 胡科剛 豐收
責任編輯: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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