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可公司至今都不跟我簽。”前天,馬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討要雙倍工資。據了解,這是云南首例 “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索賠案”,也是全國該類案件中首例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2005年1月20日,馬女士應聘到浙江貝因美科工貿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被派駐到貝因美公司昆明辦事處擔任講師,主要負責云南省內及周邊地區的培訓、講課工作。“我每周至少工作6天,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8小時。”盡管工作辛苦,然而,讓馬女士擔心的是,公司一直都沒與她簽勞動合同。
2007年9月,馬女士休產假。2007年12月底恢復上班后她找到公司,要求報銷生育醫療費。這時她才知道公司從來就沒為她買過社會保險,生育醫療費無法報銷。
“經過多次交涉,2008年2月,公司才跟我補簽了一份從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但從2008年1月1日后至今又一直未簽勞動合同。”馬女士介紹,因公司一直以來都沒為她買社會保險,導致生育醫療費都得自己負擔,她多次督促公司要求簽勞動合同,并補辦相關社會保險,但公司都以各種理由推諉,甚至連2008年1月、2月的工資都拒絕發放,在孕期加班講課的津貼也拖延不給。 “最后公司竟威脅說 ‘你要么繼續負責講師工作,完成全省每年100余場講座的任務,要么就走人’。我現在還在哺乳期,怎么可能完成講座任務?!”
2008年2月25日,馬女士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3月3日,仲裁委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書”。之后,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馬女士將貝因美公司告上法庭。在 《民事起訴狀》中,馬女士共列出9項訴訟請求:要求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按雙倍標準支付工資,直到簽勞動合同之日止;支付2007年12月、2008年1月工資2960元,及因拖欠工資所產生的25%經濟補償金740元;給付2008年1月、2月加班工資1379.31元,及2月加班工資25%經濟補償金344.83元;給付課時津貼及25%經濟補償金625元;補辦2005年1月以來的社會保險;給付生育醫療費3000元……共計索賠一萬余元。
據了解,這起案件系云南首例“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索賠案”,也是全國該類型案件中首例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目前,馬女士因患膽結石住院治療,但因公司沒為她購買醫療保險,她只能自己墊付醫療費。”馬女士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忠表示,這起案件是 《勞動合同法》所確定的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規則的實踐運用,充分再現了普通勞動者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良好法律意識,也為部分惡意規避法律、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敲響警鐘。
目前,西山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欣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