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位上訪者來工會咨詢 “2008年新勞動法”對某某問題是怎么規定的?工會工作人員糾正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勞動合同法》而不是‘新的勞動法’”。他反駁道:原來的《勞動法》已經被《勞動合同法》所替代,已經被默示廢止了。還說他已經在網上看過了,只要你從“百度”里搜索“勞動法”,就可以找到很多含有“新勞動法”、“2008年新勞動法”等標題的文章,打開后就是《勞動合同法》文本”,所以他認為《勞動合同法》就是一部“新的勞動法”。
其實《勞動合同法》并非新的“勞動法”,《勞動法》至今也仍然有效,且在調整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仍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秳趧臃ā放c《勞動合同法》是兩部具有密切關系的法律,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上述職工之所以有上述說法,是因為他們沒有正確地認識到兩部法律之間的關系,而混淆了兩部法律的適用問題。兩部法律的聯系從立法角度看,兩部法律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在效力上,兩部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從所屬法律部門看, 《勞動合同法》是 《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勞動法》的繼承與發展。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制度上對勞動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更為具體,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 “勞務派遣”和 “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規定。從法理角度講, 《勞動法》是一般法,綜合性地對包括勞動合同制度在內的就業促進、職業培訓、勞動保護、工時休假、社保福利等制度進行了概括或原則的規定,在勞動關系方面規定的主要是基礎性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是特別法,專門性地對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關系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和進一步完善,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范調整!秳趧雍贤ā芬幎ǖ姆芍贫葲]有超出《勞動法》規定的范圍。兩部法律的區別
從調整范圍看, 《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比 《勞動合同法》廣泛。 《勞動合同法》只是對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關系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調整范圍也著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而 《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這些內容,例如對就業促進、職業培訓、勞動保護、工時休假、社保福利等制度的規定是 《勞動合同法》所沒有涉及的。另外, 《勞動合同法》是實體法,對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主要適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而 《勞動法》除包含實體法規范外,還包含有對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等方面的程序性規定,如勞動法第十章的相關規定。在法律適用上,雖然兩部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根據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原則,當兩部法律在關于勞動合同制度的相同問題上有不一致的 規 定 時 ,《勞動合同法》優于 《勞動法》適用。
所以, 《勞動法》與 《勞動合同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存在替代關系,那種認為 《勞動合同法》就是一部 “新的勞動法”的觀點是明顯錯誤的,職工在依法維權時,一定要嚴格予以區分,切勿將兩部法律混淆適用。(林佩 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