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外商公司銷售香水三年,徐莉在最初的合同期滿后一直沒有與對方續簽,但突然被公司“炒”了。申請勞動仲裁后,公司竟然“代”徐莉續簽勞動合同,被仲裁委識破。近日,靜安法院一審判決由該公司支付徐莉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工資1800元。突然被炒要求賠償
五年前,徐莉與中智上海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以下簡稱:中智公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由中智公司派遣徐莉到路威酩軒香水公司從事 “香水”銷售,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勞動合同到期后,徐莉仍舊留在該公司銷售香水,但無論是她本人還是公司方面都沒有提出續簽事宜。2007年12月30日,徐莉突然收到中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告知她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至次日結束。
突然被“炒”,徐莉在震驚之余非常不滿,2008年1月中旬,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路威酩軒香水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工資等。
徐莉申請仲裁后,路威酩軒香水公司則向仲裁委遞交了一份 《勞動合同續簽協議》,聲稱公司與徐莉續簽過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終止,徐莉對此堅決否認。
之后,該仲裁委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竟是公司“造假”,《勞動合同續簽協議》上“徐莉”的簽名字跡是偽造的。2008年7月底,仲裁委裁決由路威酩軒香水公司支付徐莉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7778.42元,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工資1800元補償。
公司不服上訴法院
對這一裁決,路威酩軒香水公司和中智公司均不服,于是上訴法院,稱合同到期,與徐莉終止勞動合同,并辦妥退工手續,請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裁決中所要求的經濟補償金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工資。
法庭上,徐莉據理力爭,自己與中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至路威酩軒香水公司工作,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但自己則仍然在路威酩軒香水公司處工作,直至2007年12月30日收到中智公司的勞動終止通知書。在勞動仲裁階段,已鑒定確認《勞動合同續簽協議》上的“徐莉”簽名,不是本人所簽,要求法院按仲裁委裁決認定的金額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莉和中智公司在合同期滿后沒有再續簽,而她又仍在路威酩軒香水公司工作是有依據的事實,法院由此認定徐莉與路威酩軒香水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現路威酩軒香水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遂法院判決路威酩軒香水公司支付徐莉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7778.42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終止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工資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