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案例:
天宇公司 (化名)是一家技術性化工企業,2005年初進入中國市場,隨后在哈及省內其他城市設立生產研究基地。該公司先后在黑龍江省招聘了數十名技術人員并對他們進行專業培訓,并選派其中兩名特別優秀的技術員工到德國深造,這些員工與天宇公司都簽訂有保密協議。
2006年初,天宇公司一技術人員請了兩個月長假,后來公司發現該員工利用長假偷偷為競爭對手企業搞技術配方。天宇公司經過調查已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并與該員工進行了交涉。但該員工對錯誤沒有正確認識,更不相信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交涉無果,天宇公司打算起訴這名“泄密”的員工,但他們不知道該如何啟動相應的維權程序,是直接上法院還是先進行勞動仲裁,而且除了勞動者是否還可以告競爭單位。
講法理:
按照以上所述,首先可以確認的是,該名員工和使用該員工的競爭企業都存在對公司侵權的行為。就員工的法律責任來說,該員工既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也構成了對公司的侵權。即公司既可以以員工違約為由按勞動爭議程序予以解決,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權為由將員工告上法院。但選擇不同的方式訴訟的主體不相同。
根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償,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
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實質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按照 《民法通則》、 《民事訴訟法》等規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追究其民事責任。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對于這類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應當考慮勝訴的難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關救濟的力度,再作決定。 (金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