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大陆普通话自拍,久热香蕉在线视频免费自,亚洲se在线播放,国产片香蕉国产成人免费看

陜西工人報官方網站 | 陜工網首頁 手機站 今天是
跟帖評論自律管理承諾書  不良信息舉報電話:陜工網(029-8734464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權益 > 法律法規 “兩高”聯合發布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
2023-08-09 15:49:22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分享到:
  字體:【

  在首個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2次會議、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刑法修改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釋》主要明確了如下問題:

  一是調整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由原有的兩檔法定刑調整為三檔,并修改完善了升檔量刑的標準。根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解釋》重新設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細化新增的第三檔刑適用情形,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二是明確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解釋》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同時,針對實踐突出問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三是明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一方面,《解釋》銜接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明確可以根據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時作從寬處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做到當寬則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兩高”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立場。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深入貫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2次會議、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釋〔2023〕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2次會議、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一)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區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水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地十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二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

(十一)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設區的市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護地主要保護的生態系統嚴重退化,或者主要保護的自然景觀損毀的;

3.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態系統嚴重退化的;

2.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農田五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嚴重殘疾、死亡的。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五項至第十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行為人認罪認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七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八條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一)修改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五條  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

對于危險廢物的數量,依據案件事實,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六條  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七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八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第十九條  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本解釋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解釋所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責任編輯:胡睿琳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

新聞推薦

陜工網——陜西工人報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蓮湖路239號 聯系電話: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陜ICP備17000697號 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5陜工網 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鏡像 網站圖文若涉及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