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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09:03:41來源:西安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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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陜西省公安廳牽頭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陜西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

 

陜西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經注冊登記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注冊登記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禁止上道路行駛,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其他類型號牌。

 

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牌證工本費,嚴禁亂收費。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維護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對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注冊、轉讓、變更、注銷等登記工作。

 

全省統一使用陜西公安交警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簡稱電動自行車平臺)辦理登記管理業務。

 

第七條  支持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具體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車輛管理所地點和聯系電話。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查驗區,配備稱重、測速、測量等查驗設備及工具,對查驗過程實行全過程監控,音視頻資料保存三年。

 

第九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規定的材料、交驗車輛,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以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十條  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可以通過帶牌銷售或預約現場辦理等方式進行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  通過帶牌銷售申請注冊登記的,應當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提交個人信息和安裝號牌的車輛照片、繳納工本費、進行交通安全學習教育后,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電子行駛證。審核通過的,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行駛證;審核未通過的,通過系統告知原因,經補正后再次審核。

 

第十二條  通過預約申請現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向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預約,按照預約時間到預約注冊登記部門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

 

(三)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

 

第十三條  對申請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查驗員應當核對強制性認證信息,審核提交的材料,查驗車輛腳踏騎行功能、重量、速度、尺寸等,對符合登記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發放號牌,通過電動自行車平臺生成電子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得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或者認證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的;

 

(二)車輛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進口憑證與車輛信息不符或者被涂改的;

 

(三)擅自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違規安裝解碼提速裝置的;

 

(四)電動自行車無整車編碼或者電動機編碼的;

 

(五)車輛屬于被盜搶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換領。補換領時,應當提交補換領申請和所有人身份證明。號牌損壞的,應當交回損壞的號牌。

 

第三章  轉讓登記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以買賣、贈與等方式發生所有權轉讓,應當辦理車輛轉讓登記。超標電動自行車原則上不予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現所有人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預約辦理轉讓登記。預約時,需上傳二手車交易發票、贈與證明、身份證明等資料。本規定出臺前車輛已經轉讓并交付的,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八條  辦理轉讓登記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需在預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辦理時,應當交驗電動自行車,交回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一致性進行核對查驗,核對轉讓人與登記注冊信息、車輛與電子行駛證信息、轉讓證明等資料,查驗車輛有無改裝加裝、解碼提速等情形,對車輛合標性不再進行認定。車輛查驗和信息審核無誤后,收回原號牌,注銷原車輛電子行駛證,錄入現所有人信息,核發新的號牌、電子行駛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讓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車輛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記載的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車輛與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車輛屬于被盜搶騙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提交變更前和變更后所有人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憑證,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車輛滅失、報廢等原因,應當對車輛信息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所有人自愿報廢的;

 

(二)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屆滿的;

 

(三)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滅失的;

 

(四)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五)舊車置換新車的;

 

(六)登記信息被依法撤銷的;

 

(七)二手車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自愿報廢、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屆滿選擇報廢的,應當將車輛交售給具有報廢回收資質的報廢回收企業,報廢回收企業應出具《電動自行車報廢回收證明》(以下簡稱《報廢回收證明》)一式三份,一份交所有人、一份回收企業留存、一份用于辦理注銷手續。號牌由報廢回收企業收回,未收回的應當在《報廢回收證明》上注明。報廢回收企業對收回的號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每季度登記造冊上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廢回收企業可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回收點,報廢回收企業和回收點由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錄入電動自行車平臺。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按照要求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提交有關資料。

 

車輛交售報廢的,提交身份證明、《報廢回收證明》。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滅失的,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本人簽署的車輛滅失承諾書,有滅失照片的上傳照片。因質量問題退車的,提交生產或者銷售企業出具的退車憑證。舊車置換新車的,提交生產或銷售企業出具的置換憑證和具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出具的回收證明。二手車出口的,提交有關出口憑證。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日查詢注銷登記申請信息,對符合條件的三個工作日辦結。對不符合條件的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反饋原因,經補正后三個工作日辦結。交售車輛時未上交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發布注銷車輛號牌號碼作廢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車輛與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三)車輛屬于被盜搶騙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政策。過渡期內,經注冊登記并懸掛臨時號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視為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按照非機動車管理;過渡期屆滿,臨時號牌作廢,不得再上路行駛。

 

第二十八條  鼓勵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采取置換、報廢等方式加快車輛淘汰更新。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登記和相關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及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或辦理相關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對被盜搶騙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進行系統鎖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等業務時,發現不符合新國標的違規車輛,移交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帶牌銷售企業存在違規收費、強制搭售商品等侵犯群眾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回收證明、電動自行車生產或者銷售企業出具退車憑證、舊車置換新車憑證、二手車出口企業出具出口憑證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暫停采信其出具的證明或者憑證,并移交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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