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征稅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對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第四條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征收房產稅。
第八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征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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