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職業傷害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那么,職業病與工傷保險有怎樣的關系呢?
什么是職業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定義為: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患職業病后的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可享受的待遇
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分別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同時,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張嬌
責任編輯:白子璐
關注公眾號,隨時閱讀陜西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