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公務員平時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時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激勵廣大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推動我省追趕超越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平時考核,是指各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第三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堅持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堅持注重實績、獎懲分明,堅持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由其所在機關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機關應將公務員平時考核作為加強公務員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平時考核工作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控制考核總量,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依照公務員法開展的考核外,機關不得自行設置以全體公務員為對象的經常性考核項目,防止多頭考核、重復考核。
第三章 內容等次
第七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及時了解公務員德、能、勤、績、廉日常表現。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情況,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的情況以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表現等。
第八條 機關可以結合職能職責和工作性質、重點任務等,根據不同類別、層級、職位公務員特點,按照體現政治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合理設置考核內容指標、權重和各等次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注重制定量化指標,加強對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的考核。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應當突出考核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兌現等情況。對德、能、勤、廉的考核,可通過列出評價要點、制定正負面清單等方式,提升考核實用性和簡便性。
第九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
(一)“好”等次應具備條件:思想政治素質高,精通業務、勤勉盡責、清正廉潔,高質量完成階段性目標任務,工作成績顯著。
(二)“較好”等次應具備條件: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熟悉業務、工作積極、廉潔自律,按時完成階段性目標任務,工作成績明顯。
(三)“一般”等次:思想政治素質一般、工作能力較弱,不能及時完成階段性目標任務,或在工作中有失誤。
(四)“較差”等次: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工作能力不適應崗位要求,責任心缺失、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不能完成階段性目標任務,或在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造成一定影響。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十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考核方法注重領導評鑒與群眾評議、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平時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小結。公務員對照單位要求、職責任務或者考核指標,如實對本人工作表現情況進行簡要小結,以書面或者口頭匯報形式報主管領導。
(二)審核評鑒。主管領導對公務員的個人小結進行審核,提出考核結果等次建議,由機關領導班子、考核委員會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定。
審核評鑒應當結合日常了解、群眾評價以及服務對象意見等情況,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綜合研判,客觀公正確定考核結果。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服務對象評議。
(三)結果反饋。有關領導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向公務員本人反饋考核結果,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要求,聽取本人意見。
評定為好等次的公務員,應當在本機關范圍內公開。公務員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反映,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反映問題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被考核對象反饋調查結果。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強化平時考核結果運用,根據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激勵約束、培養教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
對平時考核表現優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一貫表現優秀的,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評先獎優、培訓學習等方面優先考慮。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公務員,及時談話提醒,較差等次的,及時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誡勉,發現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和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公務員中產生。平時考核結果均為好等次的,當年年度考核可以在規定比例內優先確定為優秀等次。
當年平時考核結果一般、較差等次累計次數超過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則上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等次。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平時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進行公示時,應當公示其當年平時考核結果等次。
第六章 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機關公務員平時考核情況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平時考核結果備案須在本考核周期結束后30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平時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或者在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經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內參加平時考核,確定等次。調任或轉任的公務員,由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調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派出參加學習培訓、抽調參加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其平時考核由所在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公務員援派或者掛職期間,由接收單位進行平時考核。病、事假累計時間超過當期平時考核周期一半的,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七條 公務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平時考核,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公務員受處分影響期內,參加平時考核,不確定等次。受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誡勉的公務員參加平時考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機關應當把平時考核發現的問題作為優化內部職能和人員配置的重要參考,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能;結合實際,探索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平時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對綜合表現突出或者問題較多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其好等次比例。調整后,好等次比例原則上掌握在單位參加平時考核公務員人數的40%以內。好等次比例應重點向基層一線、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平時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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