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為了規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 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以下簡稱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 號)、《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 號)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的職業年金基金。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本規定尚未作出規定的,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17〕28 號) 執行。
本規定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 養老保險基金。各級經辦機構包括作為代理人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和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中 央和省級經辦機構),以及地市級和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級經辦機構)。
二、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
經辦機構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會計科目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一)新增一級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增設“1006 歸集戶存款”一級會計科目。具體使用說明如下:
1006 歸集戶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各級經辦機構按規定存入歸集賬戶的款項。
2. 經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職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制度規定設置基金歸集賬戶并辦理相關業務。
3. 本科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開戶銀行等進行明細核算。
4. 歸集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 經辦機構按規定接收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收入、接 收稅務機關征繳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收入、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等各類基金轉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職業年金繳費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 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相關科目。
(2) 經辦機構按規定從歸集賬戶向受托人劃撥資金、 向上級基金繳撥資金等時,按照實際劃撥或繳撥金額,借記“委托投資——本金”、“上解上級支出”等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原渠道退回當期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時,按照實際退回金額,借記“職業年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5. 本科目應當按照開戶銀行設置歸集戶存款日記賬,由 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當 結出余額。
歸集戶存款日記賬應當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歸集賬戶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 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當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按月編制銀行歸集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6.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職業年金基金尚未向上級 基金歸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資階段的資金余額。
(二)調整一級會計科目名稱及增設明細科目。
1.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將“4001 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調整為“4001 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并根據需要在該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 “400101 個人繳費”科目,本科目核算參保對象按規定繳納的職業年金。
(2) “400102 單位繳費”科目,本科目核算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為參保對象繳納的職業年金,本科目下還應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40010201 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繳費”,本科目核算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按期為參保對象繳納的職業年金。
“40010202 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繳費”,本科目核算財政全額供款單位采用實賬積累方式或因政策調整由記賬方 式轉為實賬積累方式為參保對象繳納的職業年金本息。本科目下還應當分別按照本金和利息進行明細核算。
“40010203 財政全額供款單位記實記賬繳費”,本科目核算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在參保對象退休、跨統籌地區跨系統轉出、死亡或出國時,按規定記實繳納的職業年金本息。本科目下還應當分別按照本金和利息進行明細核算。
“400103 其他繳費”,本科目核算單位記實繳納試點期間以記賬方式劃入的個人繳費本息、職業年金啟動投資運營前暫未記實的利息、按規定需要補記的職業年金等各類繳費。
2.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在“4201 利息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 “420101 歸集戶利息”科目,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歸集賬戶存款產生的利息。
(2) “420102 國庫存款利息”科目,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征收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款項存入國庫期間產生的利 息。
3.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在“4301 轉移收入”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 “430101 職業年金轉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參保對象由其他統籌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轉入而劃入 的基金收入。
(2) “430102 企業年金轉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參保對象由企業年金轉入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3) “430103 軍人職業年金轉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參保對象由軍人職業年金轉入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4.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將“5001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科目調整為“5001 職業年金待遇支出”,并在該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 “500101 按月支付待遇”科目,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按月支付給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
(2) “500102 一次性購買商保”科目,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一次性待遇支 出。
(3) “500103 個人賬戶一次性領取”科目,本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參保對象或其繼承人的待 遇支出。
5.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在“5201 轉移支出”科目下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 “520101 轉至職業年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參保對象轉出至其他統籌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而劃 出的基金支出。
(2) “520102 轉至企業年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參保對象轉出至企業年金而劃出的基金支出。
三、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
(一)關于采用記賬方式累積單位繳費的會計處理。
對于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采用記賬方式累積單位繳費的,各級經辦機構在職業年金資金撥付記實前不做會計處理,應當設備查簿登記累積的本金及利息金額。經辦機構在相關款項記實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目,貸記“職 業年金繳費收入”相關明細科目。
(二)關于下級上解收入與上解上級支出的會計處理。
下級經辦機構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時,應當按照實際劃出的金額(含歸集賬戶和國庫存款利息)確認上解上級支出, 借記“上解上級支出”科目,貸記“歸集戶存款”科目;上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下級上解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科目。
(三)關于接受稅務機關征繳的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
1. 征繳款項直接劃入經辦機構歸集賬戶的會計處理。稅務機關按規定將征收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款項直接劃入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的,本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 目,貸記“職業年金繳費收入”相關明細科目。
稅務機關按規定將征收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款項直接 劃入上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的,本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取得的相關憑證所列金額,同時確認上解上級支出和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借記“上解上級支出”科目,貸記“職業年金繳費 收入”相關明細科目;上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下級上解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目,貸記“下 級上解收入”科目。
2. 征繳款項經國庫劃入經辦機構歸集賬戶的會計處理。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將征收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款項存入國庫時,按照取得的相關憑證所列金額,確認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職業年 金繳費收入”相關明細科目。
后續按規定將國庫存款轉入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時, 本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轉入的國庫存款本息總額,借記“歸集戶存款”科目,按照實際轉入的本金金額,貸記“國庫存款”科目,按照實際轉入的利息金額確認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國庫存款利息”。
如按規定將國庫存款直接轉入上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 的,本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轉入的國庫存款本息總額,借記“上解上級支出”科目,按照實際轉入的本金金額,貸記“國庫存款”科目,按照實際轉入的利息金額,貸記“利息收入——國庫存款利息”科目;上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下級上解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目, 貸記“下級上解收入”科目。
(四)關于歸集賬戶存款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各級經辦機構在取得歸集賬戶的存款利息時,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確認利息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 目,貸記“利息收入——歸集戶利息”科目。
市縣級經辦機構在完成資金劃撥、確認上解上級支出 后,不再確認已經歸集到上級基金的歸集戶存款利息收入。
(五)關于委托投資和待遇支付的會計處理。
按照《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委托投資和待遇支付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市縣級經辦機構不做會計處理。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規定向受托人劃撥委托投資資金時,應當按照實際劃撥的金額(含歸集戶和國庫存款利息),借記“委托投資——本金”科目,貸記“歸集戶存款” 科目。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關于委托投資收益的相關通知時,應當按照通知所列收益(損失)金額確認委托投資收益,借記(貸記)“委托投資——投資收益”科目,貸記(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規定向受托機構下達支付指令時,應當按照本期應支付的待遇金額,借記“暫付款”科目, 貸記“委托投資”相關明細科目。其中,一次性支付年金待遇的,應當將個人賬戶累積的“委托投資”科目下“本金” 和“投資收益”明細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出;按月支付待遇的, 應當按照本期應發待遇的金額,先沖減“委托投資”科目下“本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個人賬戶余額中本金部分不足沖減的,應當沖減“委托投資”科目下“投資收益”明細科目的余額。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待遇支付 資金撥付相關通知時,應當按照通知所列金額確認職業年金待遇支出,借記“職業年金待遇支出”相關明細科目,貸記 “暫付款”科目。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月確認一次投資收益, 并定期與受托機構進行對賬。
(六)關于賬戶轉移的會計處理。
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入基金的,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轉入的金額確認轉移收入,借記 “歸集戶存款”科目,貸記“轉移收入”相關明細科目。
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出基金的,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規定向受托機構下達支付指令時,應當按照應支付的金額,借記“暫付款”科目,貸記“委托投資” 各明細科目,在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賬戶轉移付款資金撥付相關通知時,應當按照通知所列金額確認轉移支出,借記“轉移支出”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市縣級經辦機構不做會計處理。
參保對象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出至企業,后續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并在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的, 其補記的職業年金本金及投資收益在退休時按規定劃轉到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時,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按實際劃轉的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委托投資”各明細科目。
(七)關于退費和支出追回的會計處理。
1. 關于退費的會計處理。
(1) 當年款項退回。退回本年度職業年金繳費收入、 轉移收入等,當相關款項仍在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時,本級經辦機構按照原路退回的金額,借記“職業年金繳費收 入”、“轉移收入”等科目,貸記“歸集戶存款”科目。當 相關款項已由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至上級基金或由中央和省 級經辦機構劃撥至受托戶時,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確認其他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委 托投資”相關明細科目,市縣級經辦機構不做會計處理。
(2) 跨年度款項退回。退回以前年度職業年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當相關款項仍在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時, 本級經辦機構按照原路退回的金額確認其他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歸集戶存款”科目。當相關款項已由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至上級基金或由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劃撥至受托戶時,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退回的金額確認其他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委托投資” 相關明細科目,市縣級經辦機構不做會計處理。
2. 關于支出追回的會計處理。
收回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職業年金待遇支出、轉移支出 等,各級經辦機構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確認其他收入,借記“歸集戶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財務報表及編制說明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編制職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職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附注。
(一)關于職業年金基金資產負債表。
1. 調整項目及填列說明。
職業年金基金資產負債表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資產負債表基礎上作如下調整:
(1) 在“國庫存款”項目前增加“歸集戶存款”項目。 本項目反映尚未向上級基金歸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資階段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按照“歸集戶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 “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借入款項”、“風險基金結余”、“儲備金結余”等項目不適用于職業年金基金,不予列示。“暫付款”、“暫收款”、“一般基金結余” 下各明細項目不適用于職業年金基金,僅保留本級項目,各明細項目不予列示。
2. 資產負債表格式。
職業年金基金資產負債表格式參見本規定附錄一。
(二)關于職業年金基金收支表。
1. 調整項目及填列說明。
職業年金基金收支表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的基礎上作如下調 整:
(1) 將“社會保險費收入”項目修改為“職業年金繳 費收入”。
(2) 將“社會保險待遇支出”項目修改為“職業年金 待遇支出”,并在該項目下增加“其中: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購買商保”、“個人賬戶一次性領取”明細項目“其中:按月支付待遇”、“一次性購買商保”、“個人賬戶一次性領取”項目應當分別根據“職業年金待遇支出” 科目下對應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3) “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補助下級支出”項目不適用于職業年金基金,不予列示。原“社 會保險待遇支出”本級及各明細項目不適用于職業年金基 金,按本規定調整本級及明細項目名稱后列示。
2. 收支表的格式。
職業年金基金收支表格式參見本規定附錄一。
(三)關于報表附注。
經辦機構在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所規定的附注披露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披露以下事項:
1.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在附注中披露采用記賬方式累積 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本金及利息金額,披露信息樣表參見本規定附錄一的附表 1。
2.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支付給市場 機構的管理費,披露信息樣表參見本規定附錄一的附表 2。
五、附則
(一)新舊銜接規定。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在首次執行本規定時,對相關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并按規定確定資產、負債、 凈資產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期初余額,填列資產負債表項目期初金額。
1. 關于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委托投資業務。
在本規定執行之前,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照職業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約定進行委托投資時,將劃撥資金確認為支出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本規定時,按照實際劃撥的金額和受托 機構提供的關于投資收益的相關通知,調增“委托投資”各 明細科目余額,同時調增“一般基金結余”科目余額。
2. 關于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待遇發放業務。
在本規定執行之前,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按月發放待遇時,未按本規定在待遇發放時沖減委托投資各明細科目 的,應當自本規定首次執行日起按本規定調整“委托投資” 各明細科目沖減順序,無需對以前期間的相關業務事項會計處理進行調整。
3. 關于經辦機構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業務。
在本規定執行之前,各級經辦機構在職業年金基金向上級基金歸集時按照往來款項(即下級經辦機構計入“暫付款” 科目,上級經辦機構計入“暫收款”科目)進行會計處理的, 應當在首次執行本規定時,沖減“暫收款”、“暫付款”科目相關金額,同時調整“一般基金結余”科目余額。
(二)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錄一:財務報表格式
資產負債表
險種和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 會職金 01 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資產 |
年初 余額 |
期末 余額 |
負債和凈資產 |
年初 余額 |
期末 余額 |
一、資產: |
二、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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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集戶存款 |
暫收款 |
||||
國庫存款 |
負債合計 |
||||
暫付款 |
三、凈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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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資* |
一般基金結余 |
||||
其中:本金* |
凈資產合計 |
||||
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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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負債與凈資產總計 |
注:*標注項目為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資產負債表專用項目,市縣級經辦機構資產負債表不予列示。
收支表
險種和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 會職金 02 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單位:元
項 目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一、基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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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繳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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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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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資收益* |
||
轉移收入 |
||
下級上解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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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
二、基金支出 |
||
職業年金待遇支出* |
||
其中:按月支付待遇* |
||
一次性購買商保* |
||
個人賬戶一次性領取* |
||
轉移支出* |
||
上解上級支出 |
||
其他支出 |
||
三、本期基金結余 |
注:*標注項目為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收支表專用項目,市縣級經辦機構收支表不予列示。
附表 1:采用記賬方式累積的單位繳費情況
年 月 單位:元
項目 |
金額 |
|
期初累計 |
本金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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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增 |
本金 |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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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記實 |
本金 |
|
利息 |
||
期末累計 |
本金 |
|
利息 |
注:*本表中記賬本金和利息是本級和下屬各級經辦機構的總金額。其中, 期末累計金額=期初累計金額+本期新增金額-本期記實金額。
附表 2: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費支出明細
年 月 單位:元
支付對象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
基礎費用 |
基礎費用 |
業績費用 |
合計 |
|
受托機構 |
||||
托管機構 |
||||
投資管理機構 |
一、職業年金基金收繳環節
(一)經辦機構收到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
1. 各級經辦機構收到職業年金基金繳費并存入歸集賬 戶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個人繳費
——單位繳費
2. 接受稅務機關征繳且款項直接劃入歸集賬戶的情形。
(1) 稅務機關按規定將收繳款項直接轉入本級經辦機 構歸集賬戶的,本級經辦機構按實際轉入的金額及相關明細
借:歸集戶存款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個人繳費
——單位繳費
(2) 稅務機關將征收的職業年金基金繳費款項直接轉 入上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的,本級經辦機構按實際轉入的金額及相關明細
借:上解上級支出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個人繳費
——單位繳費上級經辦機構按實際轉入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下級上解收入
3. 接受稅務機關征繳且款項經國庫劃入歸集賬戶的情形。
(1) 在資金存入國庫時,本級經辦機構按取得的相關憑證所列金額及明細
借:國庫存款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個人繳費
——單位繳費
(2) 按規定將國庫存款轉入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的,本級經辦機構按實際轉入的國庫存款本息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實際轉入的本息總額)
貸:國庫存款(實際轉入的本金金額)
利息收入——國庫存款利息(實際轉入的利息金額)
(3) 按規定國庫存款直接轉入上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 的,本級經辦機構按實際轉入的國庫存款本息金額
借:上解上級支出(實際轉入的本息總額)
貸:國庫存款(實際轉入的本金金額)
利息收入——國庫存款利息(實際轉入的利息金額)
上級經辦機構按實際轉入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下級上解收入
(二)經辦機構實際收到記賬方式下記實的繳費本金及利息。
采用記賬方式繳納單位繳費的或由記賬方式轉為實賬 積累方式時,各級經辦機構在收到記實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及相關明細
借:歸集戶存款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單位繳費——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繳費/財政全額供款單位記實記賬繳費
——本金
——利息
(三)經辦機構實際收到試點期間以記賬方式劃入的個人繳費本息記實繳費、投資運營前貼息記實繳費、補記繳費。
各級經辦機構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其他繳費
二、經辦機構取得歸集賬戶存款利息
各級經辦機構取得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存款利息時, 按實際收到的利息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利息收入——歸集戶利息
三、經辦機構按規定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
下級經辦機構向上級基金歸集資金時,按實際劃出的金額
借:上解上級支出
貸:歸集戶存款
上級經辦機構收到下級基金歸集的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下級上解收入
四、委托投資(僅適用于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
(一)劃撥委托投資資金。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時, 按照實際劃出的金額
借:委托投資——本金
貸:歸集戶存款
(二)確認委托投資收益或損失。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關于委托投 資收益的相關通知時,按照通知所列的收益金額
借:委托投資——投資收益
貸:委托投資收益
(投資損失做相反分錄)
五、待遇發放(僅適用于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
(一)下達支付指令。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規定向受托機構下達待遇發放 指令時,按照本期應支付的待遇金額
借:暫付款
貸:委托投資——本金/投資收益
(二)待遇發放成功。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待遇支付資 金撥付相關通知時,按照通知所列的支付金額及支付方式
借:職業年金待遇支出——按月支付待遇
——一次性購買商保
——個人賬戶一次性領取
貸:暫付款
六、跨統籌地區、跨制度賬戶轉移
(一)賬戶轉入。
各級經辦機構收到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 而劃入的基金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及轉移來源
借:歸集戶存款
貸:轉移收入——職業年金轉入
——企業年金轉入
——軍人職業年金轉入
(二)賬戶轉出。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因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向受托機構下達基金轉出指令時,按照參保對象個人賬戶各明細全部余額
借:暫付款
貸:委托投資——本金
——投資收益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賬戶轉移 資金撥付相關通知時,按照通知所列金額及轉移去向
借:轉移支出——轉至職業年金
——轉至企業年金
貸:暫付款
(三)職業年金基金補記相關業務賬務處理。
1.參保對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按規定根據改革前本 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各級經辦機構在收到單位補記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其他繳費2.補記資金向上級基金歸集。
本級經辦機構向上級基金歸集補記資金時,按實際劃出的金額
借:上解上級支出
貸:歸集戶存款
上級經辦機構收到歸集資金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下級上解收入
3.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將補記資金劃轉至受托戶時,按實際劃出的金額
借:委托投資——本金
貸:歸集戶存款
4. 為參保對象辦理賬戶轉出。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下達賬戶轉出指令時,按參保對象個人賬戶各明細的全部余額
借:暫付款
貸:委托投資——本金
——投資收益
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在收到受托機構提供的賬戶轉移 資金撥付相關通知時,按通知所列金額
借:轉移支出——轉至企業年金
貸:暫付款
5. 參保對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
各級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入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轉移收入——企業年金轉入
補記資金向上級經辦機構歸集及劃轉受托戶時,本級經辦機構相關賬務處理與“補記資金向上級經辦機構歸集及劃轉受托戶的賬務處理”相同。
6. 參保對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時,中 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將原補記金額及收益劃轉至基本養 老保險統籌基金,按補記的職業年金本金及收益金額
借:其他支出
貸:委托投資——本金
——投資收益
七、退費和支出追回業務
(一)退費。
1. 退回本年度職業年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款項的, 當相關款項仍在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時,各級經辦機構按原路退回的金額
借:職業年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
貸:歸集戶存款
2. 退回本年度款項且相關款項已歸集至上級基金或劃 撥至受托戶時,相關款項通過受托戶退回,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實際退回的金額
借:其他支出
貸:委托投資
3. 退回以前年度職業年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款項且 相關款項仍在本級經辦機構歸集賬戶時,各級經辦機構按原路退回的金額
借:其他支出
貸:歸集戶存款
4. 退回以前年度職業年金繳費收入、轉移收入等款項 的,當相關款項已歸集至上級基金或劃撥至受托戶時,相關款項通過受托戶退回,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按實際退回的金額
借:其他支出
貸:委托投資
(二)支出追回。
各級經辦機構收回本年度或以前年度職業年金待遇支 出、轉移支出等時,按實際收回的金額
借:歸集戶存款
貸:其他收入
八、期末結賬
期末,將各收入類、支出類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結余類科目。
借:職業年金繳費收入利息收入
委托投資收益(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專用科目) 轉移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貸:職業年金待遇支出(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專用科目)
轉移支出(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專用科目) 上解上級支出(市縣級經辦機構專用科目)其他支出
一般基金結余
責任編輯: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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